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完結篇)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自以為開明的謬論

        OO七年十月,馬來西亞衛理公會會督華勇牧師向馬來西亞中文媒體強調:「我們宣認同性戀是一群有神聖價值的人士,他們需要耶穌基督的醫治與更新。教會可 以透過服事與輔導使他們在個人的掙扎中得幫助。不過,同性戀行為與基督教會的信仰互不相容,同樣性別者的結合也不能被本教會接受」。

OO六年,臺灣聖公會區主教賴榮信指出,臺灣聖公會對同性戀的立場是:「我們反對,但不將其定罪」,「教會的責任是關懷他們,將他們帶到神面前」。雖然他說不將其定罪,但又反對臺北政府主辦的一系列同志運動,因他認為「關懷與大張旗鼓的鼓勵是兩回事」;雖說不定罪,卻表示臺灣聖公會堅決反對按立同性戀神職人員。

這種對同性戀的立場,是不少華人教會自以為開明與寬容的立場,以為沒有咒詛同性戀下地獄,就是開明與寬容。
他們向同性戀者伸出雙手,說要服事我們,輔導我們,卻不願意認真仔細聽我們的心聲,甚至以為比我們更瞭解自己。他們說要使我們從個人的掙扎中得到幫助,卻 不曉得他們其實是我們掙扎的根源與緣由,不明白若要幫助我們從掙扎中得幫助,他們必須首先不再逼害同性戀者。這些弟兄姐妹所謂的寬容,其實是虛偽的寬容。 比如說,賴榮信主教指臺灣聖公會不將同性戀定罪,因為「審判的權柄在神」,可是為什麼堅決反對按立同性戀神職人員?這種「堅決反對」不是基於認定同性戀有 罪有問題,又是基於什麼原因?不是定罪又是什麼?

我將在本章嘗試論述幾種似是而非的「寬容」,其實是虛偽與不可理喻

【同性戀是罪人】
        我從來不否定同性戀是罪人,相信按最高的善之標準,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只是當傳統教會告訴我們同性戀者是罪人時,這「罪人」是有等級之分的, 而異性戀者是不與同性戀者同等級的。這些教會領袖也會說異性戀者是罪人,但他們拒絕把異性戀當作「罪性」來談論異性戀者是罪人的意義;而當他們指同性戀者 是罪人時,同性戀卻是罪性,必須根除。同性戀者是罪人,異性戀者也是罪人,但同性戀者必須悔改不做同性戀者,異性戀者則不需悔改不做異性戀者,說「同性戀 者是罪人」與說「異性戀者是罪人」是不具同一意義的。

那說「同性戀者是罪人」到底是什麼意思?當教會告訴我們,教會反對同性戀,到底在說什麼?

曾經有弟兄對我說,「我愛你,雖然我反對同性戀,你還是我的弟兄。」我對這種看似開明的言論感到莫名其妙。
我直接問他,如果他是以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節作為反對同性戀的根據,又如果這段經文確是指向同性戀,那同性戀就不能承受神的國,不能做神的子民,因此,我怎麼可能是他的弟兄?我情願他指駡我必然下地獄,至少看起來與他對聖經的立場一致。

  第二,「反對同性戀」,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當有人說同性戀是罪惡與錯誤,到底是何所指?同性戀不是行為,是性取向,是構成我之所以為我的重要元素。 「我是同性戀」與「你是異性戀」具有同一意義,當有人說他「反對同性戀」,不是在反對我的一個意見,或反對我某一種思想或主張或行為,而是在反對「我」。 換言之,他是在反對與否定我的存在。一個自稱是我的弟兄的人,自詡愛的我人,卻反對我的存在,認為我的存在是一種錯誤,這種「愛」到底是什麼意思?他說愛 我,卻又反對我的存在,我們怎麼可能愛一個除之而後快的物件?

【恨罪,愛罪人】

        華人教會領袖與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常說,神愛罪人,但恨惡罪;我們愛同性戀者,但恨惡同性戀行為。說這種話的人,其實不瞭解什麼是同性戀。同性戀不是「做」 與「不做」,而是「是」與「不是」的問題,我不需要做什麼以稱為同性戀,我就是同性戀者,因此,縱使我沒有和同性發生任何性行為或感情,我還是同性戀者; 因為我是同性戀者,以後才有可能愛同性,或與同性發生性關係。換言之,同性戀情懷,令我具有與同性發生性愛的可能,同性戀性取向,是同性戀性行為的潛基 礎。但我不需要與同性發生性行為,才「成為」或被稱為同性戀者;恰恰相反,因為我是同性戀者,才可能與同性發生愛戀,這就好像一名異性戀者並不需要等他愛 上異性,並與異性發生性關係,才是異性戀者;在這之前,無論他做或不做什麼,他都是異性戀者。

明乎此,說同性戀沒有問題,但同性戀性行為有問題,是不合乎理性的。第一,什麼叫同性戀性行為?與同性親嘴算是同性戀性行為嗎?

愛戀同性,朝思暮想,是一種「行為」嗎?第二,如果同性戀沒有問題,為什麼源自沒有問題的情感最自然的動作與行為,會是一個大問題?有人會說殺人的念頭沒 有問題,殺人才有問題;但耶穌說,甚至對弟兄動怒懷恨都不應該(馬太福音第五章22 – 23節),動淫念都有問題(馬太福音第五章28節)。由此可見,如果一種行為有問題,那導致有關行為的念頭,一樣有問題,如果某一種行為有問題,該行為成 形前的「種子」,一樣需要被批判。如果同性戀行為有問題,卻說同性戀沒有問題,那是不合乎理性,也不合乎耶穌教訓的原則。

但是如果為了堅持耶穌的原則與理性,而強說無論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都有問題,那是一樣不可理喻的。同性戀不是「事件」,而是生命,同性戀就像便利店一樣, 一天廿四小時,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打烊。如果同性戀有問題,等於說千千萬萬同性戀者的存在是錯誤,無論是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從來沒有選擇自己性取向的自 由,我們憑什麼要別人為一個不是我們意志選擇的存在與結果,負上道德責任?這合理嗎?

【同性戀與異性戀的誘惑】

        有人說每個人的生命都有軟弱之處,同性戀就是諸般軟弱之一。我們可以靠神勝過試探與誘惑,就如異性戀結婚後,有時會想與伴侶以外的人戀愛,那是一種軟弱,如不克制,就會發生婚外情。

把同性愛慕與異性戀者婚後受試探誘惑相提並論,是類比錯誤。異性戀者婚後受誘惑,不是每時每刻的,或不是關係整個生命,他只是有時受到誘惑;但同性戀的生命就是愛慕同性,整個生命就「是」同性戀,根本與外在的誘惑無關,怎麼可能與異性戀一時軟弱相提並論?

如果同性戀是生命的一種軟弱,這軟弱也太厲害了,我們根本無力對抗。這軟弱無關行為,不是做不做的問題,「做」的問題可以克制,可以強己所難不去做,但同 性戀是我們的生命,除非消滅這個生命,否則整個存在就是軟弱,唯有死亡才可能克制軟弱。難怪在美國社會,青少年同性戀自殺率居青少年自殺原因之冠。當社會 教導同性戀是錯誤,無疑等於完全否定生命,生不如死;如果同性戀是試探,惟有死亡才可能逃避這種試探。

我是同性戀者,有人以為我不配事奉神,不能受按牧。我清楚知道自己蒙召全時間事奉,但只因為我愛同性,就從此被否決事奉神的機會,公平嗎?有沒有人的生命是一種咒詛?

 【同性戀與單身】

        我聽過許多基督徒說同性戀者應該選擇過單身生活,就如保羅一樣,他們更舉哥林多前書第七章8節佐證。先不論同性戀不是做與不做的問題,就單身而言,這種教 導也極不合理。第一,我們憑什麼要求別人單身,認為別人應該單身,不單身就不應該?連保羅都沒有如此教導,只不過說如果能像他就好,根本沒有命令別人像他 一樣單身。第二,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全章都是針對異性戀的,異性戀者怎麼自己不選擇單身,卻以此教導同性戀者都應該單身

許多反對同性戀的人談及同性戀,或看見「同性戀」三個字,就只見「性」,不見「戀」。想起同性戀,其實只是聯想起性交,難怪許多人把同性戀簡化為肛交或口 交,可是同性戀不只有性活動,更是一種戀情,在感情、知性、靈性、肉體上相互愛慕與滿足,是一種愛。這種成年人之間的愛,是你情我願的,沒有傷害任何人, 只是豐富彼此的人生,造就雙方的生命。這種愛,何錯之有?我們憑什麼說,有一種人(至少佔全球總人口約百分之三至五)一生不配有愛,永遠不能享受愛與被愛的幸福?這樣的言論合情合理嗎?反對同性戀的人不只反對我們與某某人相愛,不只反 對我們的愛戀物件,而且完全否定我們去愛與被愛的能力與需要;不只要限制或規範我們的愛欲物件,而是希冀徹底毀滅我們的愛欲!生命沒有了愛,除了尚有天空 中不變的星星月亮太陽,還剩下什麼?

異性戀霸權會說:「你們可以將愛昇華啊!可以有愛無性。」這種論調的問題,第一,既然反對同性戀,有愛無性還是戀;第二,他們憑什麼要求別人把愛情昇華為有愛無性?但他們自己的愛情卻可以不必昇華,這是什麼標準?

【社會集體自殺?】
     根據《基督日報》的報導,華人知名佈道家唐崇榮牧師在二OO年六月廿四日香港的一場婚姻講座中談及對同性戀的看法,指同性戀的社會是集體自殺的社會。這根本就是危言聳聽,歐洲不少國家早就合法化同性婚姻,這些社會人口忽然減少嗎?或這些社會都已消失了嗎?集體自殺之說,到底從何說起?
     社會有些人是同性戀者,但大多數還是異性戀者,怎麼會因為政府承認同性婚姻,結果人人變成同性戀者?這根本與事實不符,只是論者自以為是的虛妄想像。這社會有人結婚,有人單身,是不是如果我們接受單身的人,就等於人人會變單身,而人類從此走向滅亡?
     反同性戀的人由始至終,根本沒有能力論述同性戀到底錯在那裡,他們只能說神反對同性戀,就有如過去教會引經據典指神設立奴隸制度,聖經肯定奴隸制度,因此廢除有關制度就等於否定神的主權與聖經。這種言論現在已經証實是錯誤
的,遺憾的是教會恐怕還未從中汲取教訓,依然有樣學樣,只會說這是神的旨意,以為如此就可以合 理化一切錯誤。
     唐牧師還說教會必須堅持反同性戀,不要怕宣講真理,他還說:「立志要敬虔度日的,一定會遭受逼迫」,「要持守聖經真理一定不容易過日子,但基督徒不應因此妥協而承認同性婚姻或以為同性戀沒有問題。」這話實在是顛倒是非,現在到底是誰在逼迫誰?同性戀在很多社會被毆打甚至被殺害,人權被否定,被大眾歧視,但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如何因為反同性戀而被逼迫?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會如加拿大等,生命受威脅嗎?還是因為同性戀結婚而弄至家破人士亡?異性戀者的婚姻搞不好,自己不檢討,反去怪罪同性戀,這是甚麼道理?別人是男是女,影響你的幸福嗎?別人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傷害你的利益嗎?為甚麼我們不能尊重有人是男有人是女,有人是異性戀有人是同性戀,但大家都是平等?強調性別平等,呼籲社會尊重女性,會使人人變女人嗎?強調性取向平等,尊重同性戀者的人權,又怎麼會使 人人變同性戀?如果你是異性戀者,問問自己,你會因為看見兩個男人相愛或兩個女人擁抱,就會對同性也有「性」趣嗎?


華人教會與異性戀霸權

        今日許多華人社會避忌「同性戀」這三個字,甚至同性戀者之間也只不過問「你是不是?」或「他是不是?」至於是不是什麼,卻說不出口,但心照不宣。「是不 是」的問題顯示的是同性戀的身分而非行為,有關行為的問題是「做不做」,而非「是不是」。由此可見,同性戀無關做不做,而是「是不是」。

這種對同性戀的認知,使不少華人教會不得不把「同性戀」與「同性戀行為」分開來談。過去傳統宗教,特別是基督教會,傾向宣傳同性戀罪該萬死,但現代人已認 識同性戀是不由自主的身分,對同性愛慕根本不由意志所控制,故此把不可能控制的身分歸咎於當事人,是說不過去的,因此近來產生「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性 行為罪惡」的思想。

但華人教會這種思想,若細思深究,仍然難以成立。為什麼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行為是罪惡?如果同性戀的愛慕沒有錯,為何表達愛慕之情可能錯誤?如果同性 戀行為錯誤,為什麼這種行為的原始衝動與根源不是罪惡?有沒有人會說殺人的念頭是對,但其行為錯誤?殺人的行為始於念頭,或是二者無罪或是二者都錯,不可 能後者錯,但前者沒有問題。我們不應偷竊,也不應有偷竊的念頭,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但反同性戀的保守宗教人士的難處,在於認同同志對同性的戀慕有如異性戀者對異性的愛慕,是自自然然的,不由自主的,所以接受道理上不能強迫他人為自己不可 能控制的事負道德責任,但由於宗教偏見與性別主義,惟有硬將二者分家,發展出這種「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性行為罪惡」的謬論。

保守與宗教極端人士經由異性戀霸權展開對同性戀的攻擊,其實不外反映出權力生產知識。同性戀對社會到底可能產生什麼具體禍害,反同性戀者始終說不出具體道 理或舉出具體明證,只是訴諸聖經,喋喋不休地反對。說到底,這不過是一種對權力的戀棧。他們最大的興趣是站在自我中心的立場統治與操縱他人,以展現自己的 權力;藉欺壓以證明自己高人一等,以邪惡對他人命名,以證明自己正確。把自己的愛欲當作審判眾生的絕對標準,再以聖經合理化霸權。一旦霸權等於神旨,對許 多華人信徒而言,霸權就不算霸權了。這其實反映一種非常糟糕的神學,即「屈枉」神可以為所欲為,任何惡事,只要由神來作,就會變成好事。這也是為什麼許多 華人教會領袖以為,只要訴諸聖經反對同性戀,就不用訴諸理性和常識講道理。

        當異性戀者以自我為中心,將其愛戀視為人類愛戀的唯一與絕對標準,異性戀將不由自主地演化為企圖主導人類情感與愛欲取向的霸權。異性戀霸權不等於說異性戀 者是霸權,它不是指個別異性戀者對同性戀的觀點,而是集體意識,具有價值判斷、倫理分界、性愛區別及二元化表述立場的功能。對篤信異性戀霸權者而言,異性 戀就是唯一絕對的標準,定正邪對錯的理論框架,不斷生產對異己的知識,製造了以「同性戀」為物件的論述與知識,反覆創造偏見,合理化對同性戀的打壓。

異性戀霸權為展現統治權力,必然以種種方法否定、壓制、囚禁,甚至污蔑異性戀以外的愛戀。若要促成歧視,不能不首先建構偏見,如此方能「合理化」歧視,使 歧視不以歧視的面目出現,反而是堂而皇之的「糾誤」。異性戀霸權往往以人多勢眾之優勢,主導對同性戀的談論與敘述,建構偏見,促成歧視。

異性戀霸權把同性戀看作與自己對立的觀念與存在,甚至是人格與經驗,藉此建立自己的道德合理性;換言之,以醜化別人來美化自己,以否定別人來肯定自己,以 妖魔化別人來奠定自己作為道德統治者的地位。他們為了鞏固自己作為社會道德唯一發言人的統治地位,把同性戀建構為相異的「惡者」,再以啟蒙者與拯救者的姿 態,統治社會思想,建構一套醜化、妖魔化同性戀的複雜交錯的觀念,例如同性戀色情、墮落、破壞道德、威脅社會安全、危害兒童身心發展等言論;王永信牧師對 同性戀那無的放矢、含血噴人的攻擊,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一個尋求開始的結論

    OO六年七月,我在馬來西亞出版我的出櫃自傳《現在是以後了嗎?》,公開自己的性取向,講述走過的心路歷程。馬來西亞華人教會的普遍反應是不斷宣傳教會 反同性戀的立場,不斷抨擊我。這一切是預料中事,這些咒駡與反對我的人,有許多根本連看都不看我的書,卻爭先恐後要批評我。最叫我遺憾與痛心的是,我教會 的傳道人甚至還要我托前妻把書送給他,才只不過「隨便看看」(這可是他自己說的),卻來說愛我。他們說愛我,但恨惡我的行為,就如神愛罪人,但恨罪,他們 說還是把我當弟兄。我卻想問:這是什麼愛?這是什麼弟兄?有人不斷罵你,但對你曾經走過的路與辛酸,完全沒有興趣瞭解,這是什麼弟兄?他們說反對同性戀, 我還不是那麼痛心;對於他們對同性戀的無知,思考方法的貧瘠,我也可以同情諒解;但他們不斷說愛,卻無心瞭解我的生命,才是叫我真正難過、令我氣忿的虛 偽。如果我真心剖白的心路歷程也不想瞭解,請不要再說愛我,也不要繼續欺騙自己,說我是你的弟兄。在我們的社會,同性戀需要多大勇氣,才可能走出來,才可 能公開自己的故事?!但我走出來後,這些說愛我的人卻連瞭解我的興趣也沒有,甚至連書都送上門了,他還毫不羞愧地告訴別人,他不過「隨便看看,隨便翻 翻」;請問,這是什麼心態?不要告訴我這是愛。

今天有許多華人教會的領袖與信徒,只是把同性戀視為一個課題,而不是有生命的人,更別提把我們看作弟兄姐妹。當許多人把我們當課題來反對,而不是真實的生命來對待與瞭解,說這是愛,其實是侮辱了愛!

我不是說大家必須認同我們,支援我們,或與我們的立場一致,才是愛我們。我要批評的是一種虛偽的愛,不把別人當作真實生命,無心聆聽,拒絕瞭解,只是一味的反對,這不是愛,不是我們應該對待弟兄姐妹的態度,這只是不入流的政客嘴臉 ──為反對而反對, 純粹的利害關係,沒有真實感情。

黑人自覺運動領袖與後殖民理論家法農曾經說過,在許多白人眼中,所有黑人只是一個黑人。換言之,在白人居高臨下的俯視中,黑人不存在個人差異與性格;在種 族主義的國度裡,黑人只是一個總稱,一堆「他者」。當人失去了人的獨立性,只會是一個非人化的物性存在,對許多白人種族主義者而言,黑人根本不算人。有多 少華人教會的領袖與信徒,不也是如此下意識地物化同性戀者,視他們為一堆「他者」?否則,他們怎麼可能談論同性戀像談論一個課題,完全沒有興趣聆聽同性戀 者怎麼說自己的生命?

當同性戀者終於有勇氣站出來,告訴教會與社會我們的故事,告訴大家我們的性取向不是選擇的結果,但有多少教會的弟兄姐妹卻依然堅持同性戀是我們選擇的結 果,是我們故意去「做」同性戀?然後一提同性戀,就馬上聯想起肛交,把所有同性戀者,不論男女,都化約為肛門與陽具。但更無理的是,他們其實也不是真心反 對肛交,如果他們實在反對肛交,理應反對異性戀者的肛交行為,但當許多國家將異性戀者的肛交行為非刑事化時,他們沒有站出來反對。如果他們實在反對肛交, 為何不見他們說支持沒有肛交的同性戀者?這些領袖與信徒,根本連反對肛交也不是。一些教會所謂的「不反對同性戀,但反對同性戀性行為」,根本就是謊言,說 穿了,他們其實是反對一種生命,一種同性愛性取向的生命。對於他們而言,這種生命就是非法與錯誤的存在,不論同性戀者做了什麼,或什麼也沒做,同性戀就是 原罪,同性戀者不能享受親密的愛與被愛的生命,不能事奉,也不配蒙召。

這其實是一種非常原始、粗糙與簡單的霸權,與性別主義無異,又與種族主義雷同。前者針對性別,後者針對膚色與種族,異性戀霸權則針對性取向。然後這些人野 心勃勃,要以聖經合理化這種歧視,以為單憑一句「因為聖經如此說」,歧視就不再是歧視;以為邪惡的事只要由神來做,只要有耶穌和保羅的認同,一切都變得合 理。當年教會豈不是以這種論調支持奴隸制度,以為解放奴隸者是可咒詛的?

如果你不想聆聽我的心聲,不要說愛我;如果你不想瞭解我的生命,不要說我是你的弟兄。

創世記第四章記述一個故事,是人類歷史首宗謀殺案:該隱殺害自己的兄弟亞伯。神後來問該隱「你的弟兄在哪裡?」該隱回答「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 嗎?」這宗悲劇,最令人心寒齒冷的,恐怕還不只是殺害另一生命,不只是純粹因嫉妒或貪婪而害人,而是不把弟兄當弟兄,在完全不懂對待弟兄之道之餘,還堂而 皇之表現這種無知,厚顏無恥欺騙神說不知道亞伯在哪裡之後,反而質問神,「我豈是看守我弟兄的嗎?」

今天,有多少基督徒不是同樣如此殺害教會內同性戀弟兄姐妹的生命嗎?殺害不一定是身體暴力,也可以是心靈的折磨與摧殘,令人生不如死。多少同性戀弟兄姐妹不堪這種傷害而離開教會,那些不願離開的,則戴著面具做人,不敢向弟兄姐妹坦白,被迫遮掩真我,生命存在,卻形同虛無。

親愛的弟兄姐妹,請問你教會的同性戀弟兄姐妹在哪裡?

你會否像該隱一樣回答神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弟兄姐妹的嗎?」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七)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耶穌與獨立思考

        如果將華人教會內的群體分為三大類,即神學工作者、教牧和平信徒,我發現反對同性戀最兇的往往是教牧。神學工作者是學者,曾經接受過專業的學術訓練,縱使 反對同性戀,口吻也不會像不少教牧般的絕對或自以為是;所謂無知者無畏,確有其道理。不過,這種現象也不是在所有華人社會或國家都一樣。在香港這種比較先 進的社會,教育水準較高,神學工作者多畢業於國外第一流大學或神學院,情況自是不同。在一些地區如馬來西亞,不少神學院講師高中畢業後直接在本地接受神學 教育,因此許多是教牧學博士學位,而非較重學術研究的哲學或神學博士學位。有些在神學院任講師的,甚至連博士碩士學位也沒有。再加上神學院不是屬於大學的 院校,而是附屬於宗派,經濟不能獨立,因此怎能奢談學術獨立?在這種情況之下,有多少神學教育工作者具有向教會官方立場說「不」的道德勇氣?甚至不必說 「不」,只要稍微表現「客觀」,說一兩句讓官方認為「立場不夠堅定」的話,例如「同性戀是不是罪惡,我們可以談,不應馬上下結論」,都會惹麻煩。難怪不少 神學工作者為了不說違背良心的話,索性什麼都不說。不過,這種沉默,在格外刺耳的反對聲浪中,一樣令人尷尬難耐。神學工作者被教牧與會眾牽著鼻子走,不啻 為一大悲哀。

一般平信徒相對地遠離權力,可以比較誠實。他們在同性戀的課題上可以坦白說「我不懂,我還在思考這問題」,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也比較善良。我在馬來西亞就接 觸不少平信徒對我說:「我也不明白聖經為什麼反對同性戀。聖經真的反對同性戀嗎?」但是,有多少教牧會可能說這種話?有多少教牧可以做到「知之為知之,不 知為不知」?有多少平信徒可能接受自己的教牧會坦承對某些課題無知?

在教牧與平信徒之間,往往存在著支配性的權力關係,知識可以是權力爭鬥的結果,掌權的可以利用權力創造知識,界定對錯;同時,知識也可以是分配權力的機 制。知識不純粹是一組話語,更與體制內的權力密切相關。群眾與被統治者有一種對混亂、無知與不肯定的恐懼,統治者若不能以二元論述,將真理與謬誤對立,以 排他的語言,用絕對的口吻抹去相對因素,用穩定的姿態排斥可變因素,統治者往往失去統治的有效地位。這種情況,在知識水準相對低落的社會尤其明顯,愈無知 的民眾愈不能忍受統治者的「無知」與「不肯定」;而這種社會的平信徒,愈是渴望與教牧建立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

在此光景中,敢向權威與傳統說不的教牧與平信徒實在不多,可幸的是偉大的宗教導師總是向當下的宗教主流力量挑戰,不怕鶴立雞群,而且偉大的宗教導師對群體 偏執的謬誤也更加敏感,並且鼓勵信眾獨立思考。佛陀曾對跟從者說,不要盲從盲信我的教導,總要檢驗,自己思考。耶穌也曾對聽道者說:「你們又為何不自己審 量什麼是合理的呢?」(路加福音第十二章57)。換句話說,不要害怕思想,不要恐懼獨立思考,不要只關心傳統說什麼,要「自己審量什麼是合理的」,這就 是講道理與獨立思考的精神。耶穌不只一次提倡獨立思考,曾經有人控訴耶穌說根據宗教傳統,在安息日不可做這不可做那,耶穌就是明目張膽去做,之後他說: 「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當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牠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馬太福音第十二章11節)所以,為什麼不能在安息日救人?言下之 意,不要迷信盲從宗教傳統,自己想想,什麼才是合理的。遺憾的是,這種精神,恰恰是今日不少基督徒所缺乏的,許多信徒害怕思考,只希望牧師告訴他們什麼是 對,什麼是錯,一切以官方立場為標準,唯讀聖經,卻不動腦筋。


學效耶穌

        我在本書第三章所處理的經文,是一般傳統教會引用來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傳統教會的基督徒咬牙切齒地反對同性戀,以為這是絕不可能妥協的大罪,是一清二楚、 毫不隱晦的神意,有人甚至還以為對同性戀的立場是辨別正統與異端、正派與新派的重要準繩。這難免予人一種印象,以為聖經充滿這種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其實, 在舊約聖經提及同性性行為的,只有利未記的兩段經文,所多瑪蛾和摩拉的雙城故事並未提及同性性行為是神毀城的其中原因或主因;創世記的創造故事所導引出的 一男一女的婚姻觀,是一種神學詮釋,若以此否定同志的愛戀,可是充滿想像力的傑作。眾所週知,一夫一妻制並不是聖經最初一貫的教導,是神學後來的發展。翻 看聖經,從創世記開始,就見識一夫多妻制、兄終弟及制(利未婚姻:哥哥死後,弟弟娶嫂子以繼後香燈)、買賣婚姻制(拉班將女兒賣給雅各)、掠奪婚姻制(便 雅憫人搶奪雅比人四百名處女)。關於這些事情,舊約聖經並沒有明言譴責,大衛王后宮佳麗數千,神在舊約聖經從來沒有指責他濫交濫情,直到後來,我們才在新 約發現一夫一妻制的神學觀逐漸成形。

婚姻制度的發展反映文明進步,我們逐漸認識女人不是財物,不能作為買賣的物件,即使父權社會強調血統香火,如果妻子不育,可以休妻再娶,也被視為不對的, 因為這種社會觀念把女人異化為生產工具。一夫一妻制是文明進步的表現,發現愛情的純潔與偉大,愛情可以自足存在。婚姻是愛情的結晶,不需再以其他理由如生 產或門戶觀念確立價值。但文明社會也應進步至愛情不應有性別觀念,只要二人真誠相愛,愛如死般堅強,旁人應做的,就是給予祝福。愛是整本聖經的核心思想, 雖然聖經沒有明言允許同性戀 (那些表面上看起來是譴責同性戀的經文,我已論述這種解讀不能成立),但在愛的前提之下,我們憑什麼反對、咒詛二人真誠相愛?

我們反對同性戀,是因為同志相愛,還是同性性行為?為什麼同性有異性間的戀情,我們可以接受,但對同性愛人間的性關係,卻不能接受,以為罪惡?這豈非反映對性的認識其實仍有許多中世紀影子,仍然視某種性交 (縱使是兩個相愛的人)是污穢的,這種污穢觀的理論基礎在哪裡?

從四福音書的記載,雖然耶穌在世時責斥各種罪惡,卻從未提及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關於同性性行為,新約聖經也僅有三處提及,其實我已論述哥林多前書第六章 9節與提摩太前書第一章910節,根本不是在談同性戀,許多人的誤解源自經文的誤譯,這種錯誤又源自翻譯者所處時代對種種性行為與性別觀念的偏見。至於 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雖未涉及誤譯問題,但我已分析這段經文可以有不同詮釋,而把它詮釋為絕對反對同性戀,是非常薄弱且站不住腳的結論。它唯一可能 成立的結論,大概就是使用純粹字面解經的方法,而不顧及經文時代背景與保羅的論述語境。不過,這種解經法衍生更多更大的問題,保羅白紙黑字地命令女人閉 嘴、奴隸當繼續為奴、逃跑的奴隸應回到主人那裡,難道這些經文都要如此照字面接受嗎?如果答案是「不」,我們憑什麼可以例外處理這些經文,而對同性性行為 的經文又以另一標準解讀?這種雙重標準的合理性在哪裡?

雖然耶穌在四福音書並未談及同性戀的教導,但不表示我們就不能從耶穌的眾多教訓中,引伸出有關同性戀的教導,讓我們受益。在本章,我要提出至少可以從耶穌的教導與行事為人的原則中,發現耶穌處理誡命與宗教問題的方法論,是我們可以和應當學效的。

【耶穌第一個方法論:尊重理性常識】

馬可福音第七章14節記載:

有法利賽人和幾個文士,從耶路撒冷,來到耶穌那裡聚集。他們曾看見他的門徒中,有人用俗手,就是沒有洗的手吃飯。(原來法利賽人和猶太人都拘守古人的遺 傳,若不仔細洗手,就不吃飯,從市上來,若不洗浴,也不吃飯,還有好些別的規矩,他們歷代拘守,就是洗杯、罐、銅器等物。)       

    那些自以為義的法利賽人與文士,當然不會放過這個攻擊耶穌的機會,但耶穌怎樣回應他們?

第一,耶穌指責他們偽善,重要的誡命不守,專守那些細節。這是不是有點像今日許多教會領袖?掌權的行不公義,以法令對付、虐待異議分子。踐踏人權等於褻瀆神,因為人是按神的樣式與形像創造的,但是這些教會領袖視若無睹,卻去管可以愛誰、不可以愛誰。

第二,耶穌訴諸常識對他們說,這些莫名其妙的傳統不必守,因為「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裡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馬可福音第七章1415節)

這說明什麼?耶穌的潔淨與污穢的觀念是理性的,如果我們真要靈性潔淨,我們要注重內在心靈,而不是外在物質。外在種種禮儀雖然不是一無是處,但不能本末倒置,內心的潔淨比什麼都重要。因此,在禮儀、宗教禁忌,以及內在心靈,何者重要,不言而喻。

按這原則,同性戀性行為有什麼罪惡與污穢?它可能污穢靈性嗎?性交姿勢沒有什麼聖潔不聖潔;同樣,有人愛男人或女人,這種性別之分,根本有什麼重要?非得 與異性性交不可,與同性愛人性交就等於不潔淨可咒詛?同性之間兩情相悅,造就彼此生命,互相豐富生活的愛情侵犯了誰?傷害了誰?以致許多人愛多管閒事?

如果我們願意學效耶穌訴諸理性,必會發現說同性戀為罪惡的言論,是缺乏論據,完全站不住腳。

【耶穌第二個方法論:尊重人性,憐憫至上】

       馬太福音第十二章,同樣有一群自以為義、多管閒事的法利賽人,指責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在麥田掐起麥穗來吃,說他們「做安息日不可做的事」。

耶穌回答他們說,犯安息日沒什麼大不了,這些門徒根本不是第一批這樣做的人,大衛王也是一樣,更何況人子是安息日的主。耶穌還在安息日為人治病,繼續犯安 息日規條。耶穌的原則是,生命比什麼都重要,包括安息日;在安息日做體貼生命需要的事會比守安息日更重要,耶穌的原則是憐憫至上。

對於兩位相愛的同志,耶穌可能會在這原則下說什麼?「你們不能相愛,因為這是罪惡的;不要問為什麼罪惡,我說不行就不行。不聽話就不要做基督徒,除非改變,否則準備下地獄!」他可能會這樣說話嗎?

        按耶穌處理問題的方法論,可能對人說這種話嗎?

        耶穌當然不會這麼說,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也不會說成這個樣子,他們要麼就是對同性戀者敬而遠之,要麼就語重心長地勸說:「同性戀是罪惡,你要悔改,神會赦 免你的罪,幫助你勝過那惡者的攻擊。不管改變是多麼困難,在神沒有難成的事,我們會繼續為你祈禱。」但不幸的是,他們講不出同性戀為何罪惡與錯誤,就把聖 經搬出來壓人(而且還是理解錯誤的經文),只有興趣把舊約律法與宗教傳統搬出來嚇唬人,這樣與法利賽人有什麼兩樣?

耶穌根本不屑這種不尊重人性的傳統與宗教禁忌,他珍惜的是每一個生靈,對人性的尊重勝過一切!神愛世人勝過一切!不過,這不等於與罪惡妥協,如果我們真正 尊重人性需要,重視每一個生命的多元需求,更不可能與罪惡妥協,因為罪惡總是與欺壓人性有關,沒有涉及欺壓人性與傷害人的事,十之八九不算罪惡。如果我們 認為同性戀是罪惡,就必須講清楚同性戀到底錯在哪裡,而非只用宗教傳統來逼迫同性戀者。
             


理性思考

         法農 (Frantz Fanon) 是非洲哲學與後殖民理論的靈魂人物,是理論家,也是行動家。法農以生命寫作,運筆如刀似劍,直擊歐洲白人殖民主義心臟,將無比熱情化為實際行動,為黑人權益鬥爭。

他挑戰殖民者,為被殖民者發言,重奪話語權,不掩飾自己的立場。他是黑人,為黑人命運奔走吶喊,抨擊白人殖民主義,消解黑人內化的殖民心理。他說:「解殖 民絕不是無聲無息的進行,它影響並從根本改造每一個人,將一個被其非本質性壓碎的旁觀者,轉變為積極的行動者,雄偉亮麗的歷史之光將因此照亮他。解殖民帶 來自然的韻律,由一種新人所引導,這種新人言說新的語言,具有新的人性。解殖民是一種新人的真實創造,這種創造不需要訴諸任何超自然力量的合法性,只是使 曾經遭受殖民的「物」,通過自我解放的過程而成為『人』。」 

同志/酷兒理論可以從法農的思想,特別是他對殖民主義的批判,汲取豐富的理論資源與養分。同志在異性戀霸權主導的社會,命運與被殖民者無異,被視為低等階 級,是被言說與抨擊的對象。歐洲白人殖民者為了合理化其對非洲黑人的殖民主義,不惜妖魔化被殖民者,將之視為「落後」、「無知」與「有待拯救」的低等階 級,繼而以拯救者的身分,光明正大進入非洲殖民,並美其名曰「教育」與「拯救」非洲。

今日許多同志的命運與被殖民者異常相似,社會不是常有人說我們是病態的一群,說我們導致道德淪落、充滿罪惡,需要改造與拯救嗎?殖民主義底下覆蓋了種族主 義,異性戀霸權底下覆蓋了性別主義,共同點是歧視異己,以膚色、性別分化人種、定優劣,以男性父權思想為性別角色定位,把愛男人的男人視為女人,加以嘲笑 戲弄。殖民地變作殖民者的客體,喪失了作自己主人的權利,無法表述自己,以為自己卑下,只能等待殖民者描述、研究、諷刺、嘲弄、控制與懲戒。同性戀在異性 戀霸權主導的社會何嘗不是如此?同志是被談論與研究的社會「課題」,同性戀不是真實的生命,只能等待研究與控制,甚至連同性戀者都自卑於自己的身分和生 命。反叛殖民主義,其實就是拒絕繼續成為被敘述的物件,不再自卑,奪回自我表述權,揭穿殖民主義表述話語有意製造的種種偏見與迷思,暴露其霸道與橫蠻,才 可能消除殖民的合理性。

異性戀霸權為了攻擊同性戀,為了合理化對同性戀的壓迫,不惜妖魔化同志,其中最普遍常見的論述,包括指如果社會讓同志自由戀愛組織家庭,同志的家庭必培養 出人格變態的兒童,威脅社會安全。反同性戀者對此繪聲繪影,極盡醜化、妖魔化同志之能事,以達恐嚇之效,令同志自卑,令社會不敢支持同志。

不少西方社會走得比東方社會快,東方人其實可以從這些走在前頭的西方社會去檢驗上述「假設」的真偽。美國社會估計約有八百萬名兒童在非異性戀家庭成長,如果上述假設正確,這八百萬名兒童應該絕大多數擁有變態病態人格,但事實又是怎麼一回事?

許多心理學調查顯示,在同性戀家庭成長的兒童,無論是男同志或女同志家庭,心理發展與在異性戀家庭成長的沒有太大分別,這些研究報告包括 Gottman (1990); Kirkpatrick, Smith, and Chan (1981) ; Miller (1979); Patterson (1992);  Patterson and Chan (1996) ; Patterson and Redding (1996) ,其中 Green, Mandel, Hotvedt, Gary and Smith (1986) 的研究更顯示,這些兒童在朋友群中受歡迎程度的自我測試中,並未與其他兒童有明顯差別。

有人以為同性戀的家庭會導致兒童成長後變成同性戀者,這是無知者的謬論,許多研究顯示這只是一種想當然的推測,沒有事實佐證。這些研究報告包括Bigner and Bozett (1990) ; Cramer (1986); Gottman (1990) ; Patterson (1992)。貝利 (Bailey, 1995) 的研究顯示,一群在同性戀父父或母母家庭成長的孩童,有百分之九十一是異性戀者,這比例和在異性戀家庭成長而成為同性戀者的孩童,沒有太大分別。

有人認為同性戀者不可能成為好父母,但許多研究報告已證明這又是一種沒有根據的妖魔化同性戀的論述,Bigner and Bozett (1990) ; Bigner and Jacobsen (1992); 1990 Gottman; Harris and Turner (1986);  1992, 1997 Patterson (1992, 1997);  Ricketts and Achtenberg (1990) 等研究揭示,這是無稽之談。

胡格爾 (Evelyn Hooker) 在性學研究領域雖然不如金賽 (Alfred Charles Kinsey)出名,卻同樣傑出,甚至有過之無不及。在金賽的《男性性行為》(Male Sex Habit)出版十年後,胡格爾對同性戀有突破性的研究結果,1957年他發表了 “The Adjustment of the Male Overt Homosexual” ,假如說金賽的研究間接令社會關注同性戀課題,那胡格爾的研究則直接挑戰社會對男同性戀者的刻板化印象 (stereotype),直接影響美國心理學界對同性戀的立場,並在二十年後正式宣佈同性戀並非心理與精神病。

胡格爾考獲心理學博士學位之後,在加里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教書。在那裡,她認識了不少男同性戀者,這一群自信的男同志又介紹她認識更多男同性戀者;久而久之,她逐漸發現這些男同性戀者與社會一般對男同志的刻板化 印象有明顯差距。當時的社會(其實今日亞洲許多社會亦然)對男同性戀者的刻板化印象是:濫交、對長久的情侶關係沒有興趣、只對性有興趣、討厭女性、娘娘 腔、膚淺、神經質等。胡格爾作為女性心理學家,第一次在現實中認識男同性戀者,令她大開眼界,引發她決心糾正社會對男同性戀者的印象。

她的研究計畫共分三大部分:首先,她抽樣找來一群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邀請他們進行心理測驗;接著,她找來一班心理學家,在沒有告訴他們進行測驗者的 性取向的情況下,請他們分析這些人的測驗成績;並評估這些人的心理健康狀況。這群心理學家由始至終,都未獲告知誰是異性戀者、誰是同性戀者。

胡格爾在研究中採取了兩種測驗性格與心理狀況的心理測驗,一種是Rorschach (羅夏克墨漬測驗),另一種則是TATThematic Apperception Test, 主題統覺測驗),這兩種測驗可謂相當經典和具權威,在學界廣獲接受。測驗結果顯示,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心理狀況無明顯差別(其實測驗結果顯示,男同 性戀的心理健康指數比男異性戀稍高,不過在統計學上仍未達至具意義的差距),換言之,如果他們不告訴這些心理學家自己的性取向,單憑測驗,根本難以猜測。

不過最有趣的還是,心理學家在評估其中一位接受測驗者的Rorschach心理測驗成績時,表示此君心理非常健康,是理想的爸爸和丈夫,人際關係各方面的 表現近乎完善,他還說,「這是最典型的男異性戀者」。可是當胡格爾要求這名心理學家再分析這名男性的TAT心理分析時(該心理學家不知道他是在分析同一個 人的不同心理測驗成績),由於TAT心理測驗其中的一條問題是要求接受測驗者看圖片創作故事,該名男性是同性戀者,很自然想像和最後創作了一個男性友誼與 親密關係的故事,結果該名心理學家一看就猜出此君是同性戀者,隨即對此君的心理狀況肆意批評,指他情緒不穩、優柔寡斷、內向、心理有問題等。

胡格爾的研究間接顯示,如果接受試驗者稍微透露自己的性取向,先入為主的偏見將直接影響心理學家的分析;偏見產生的力量可令人對同一事物的分析南轅北轍,混淆人的清明意識,難以客觀公正。

胡格爾的研究在當時令心理學家大開眼界,使學術界再不能如過往般相信社會賦予男同性戀者的刻板化印象。此事之後,再經過二十年研究、奮鬥與糾正,美國心理治療師學會 (APA) 終於正式宣佈同性戀不是精神病,只不過是性取向有異,並不影響人的心智!

每每閱讀同性戀歷史,心裡感慨萬千,不能想像如果在一千年前,或一百年前,同性戀者會遭遇什麼境況。許許多多同志一路走來,一步一腳印,留下佳美腳蹤,令 我領悟不論世事多麼動盪不安,無論局勢多麼波譎雲詭,只要有人堅持良善,堅持去愛,終會滴水穿石,天地動容。今日的同志活得比較自在,殊不知前人為我們付 出了多少代價,試問我們又準備為後來者做些什麼?

如果不是那一群可愛的男同志接受自己、信任胡格爾,如果不是一群勇敢自信的男同性戀者願向胡格爾現身,歷史或會改寫,現實也會不同。讀歷史使我明悟:如果我們願意捨一己之安危仗義相助、患難與共、堅持去愛、勇敢走出來,縱使當前情勢難以一時改觀,未來肯定會很不一樣!

     同性戀運動與所有反霸權、爭自由的社會運動一樣,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無所事事,以為自由會從天而降。所有伸張正義的社會運動,都是一步 一腳印,每一個時代的人盡其所能貢獻一分力量,最後才能眾志成城,霸權解構,幸福才可能從理想變為現實。一九五七年,英國公佈《武芬登報告》 (Wolfenden Report),是同性戀運動史上的大事,間接影響後來的社會與國家對同性戀的觀點,值得紀念。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前,同性戀在西方社會不只是宗教的惡和心理病,也是刑事罪。英國媒體在上世紀中旬充滿與同性戀有關的「醜聞」,不少公眾人物,包括重量級政治家、著名演員和備受尊重的記者,被人揭發為同性戀者,被告上法庭。結果當時社會為此議論紛紛,滿城風雨。

當時英國政府甚至在國會討論此事,決定如何以法律處置涉案者。為了解決這棘手問題,英國政府委任瑞丁大學 (Reading University) 副校長武芬登 (Sir John  Wolfenden) 成立委員會探討此問題。在武芬登帶領下,成立了由政治人物、法官與社會名流精英組成的專案小組,召開不下六十次會議,接見二百名證人,聽取他們的證供之後,一九五七年九月四日發表了著名的《武芬登報告》。

當時社會對男同性戀的指控共有三項。第一,指同性戀危害社會健康;第二,同性戀破壞家庭生活;第三,同性戀男人遲早把目標轉向兒童。武芬登的任務就是探討檢驗此三項指控是否成立,並且如何以適當的法律對付同性戀者與保護社會。

        報告表示,第一與第三項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至於第二項,也應視個案而結論,因為一個單身的男同性戀者不可能破壞家庭生活。如果說同性戀男人結婚後與同性 外遇,屬破壞家庭生活,而應以刑事罪行處理,那異性戀外遇也應視為刑事罪,但這又不是異性戀社會可能接受的。報告最後得出結論:不應將同性戀刑事化,不過 男同性戀者合法性交的年齡是廿一歲,比異性戀與女同性戀者合法性交的年齡十六歲為高。這的確在當時引起許多同性戀者不滿,認為是針對同性戀的雙重標準。

不過,報告在國內媒體大量報導之下,確實令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大為改觀,不過,這也不是一朝一夕的改變。當時社會仍然有百分之四十七的人不願意正視武芬登 的研究報告,只有百分之三十八支持修正法律。這事自此一直爭論不斷,十年後,即一九六七年才決定將同性戀非刑事化。這份報告書後來影響美國六十年代末的同 志運動,並間接促成世界各國以後對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改革。

小結

        如果有人以為神反對同性戀,那我們不得不問為何神反對同性戀?如果神是愛與公義,不可能在沒有理由或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反對同性戀。若我們不知道神到 底基於什麼理由反對同性戀,又怎麼能夠肯定神的心意是反對同性戀?世上有哪一個道德原則,是我們不能用理性說明為何成為道德原則的?世上有哪一個道德原 則,是我們除了訴諸聖經,就無話可說的?如果同性戀屬於道德問題,那必然也能在不訴諸聖經的情況下,用理性說明它為何是道德問題。許多基督徒論證同性戀錯 誤時,只不過進行循環論證:為何同性戀罪惡?因為神反對同性戀。為何神反對同性戀,因為同性戀罪惡?為何同性戀罪惡,因為神反對同性戀……,不斷重複,其 實什麼都沒說明。

無論從聖經或從常識理性,我們都實在找不到同性戀的罪證。從耶穌的處世原則,我們卻可以得出結論:神愛同性戀者,與同性戀者同在。耶穌不會譴責同性戀者, 因為他瞭解同性戀者的需要。耶穌體諒人肉體的需要、心靈的需要,與情感的需要。耶穌對這些需要的尊重,勝過對傳統宗教教條與禁忌的尊重。耶穌在世三十三年 的生命,見證了這個信仰原則。為了愛,耶穌不惜與傳統、宗教領袖、世俗的小學起衝突。他直言不諱,以致賠上生命,為愛捨己。世人可能因無知而誤會同性戀, 因偏見而仇恨同性戀,但耶穌明白同志的愛與異性的愛一樣,可以是神聖的,一樣是聖潔的。許多異性戀者以自己的愛戀為標準欺壓他人、歧視他人異於自己的愛 戀,但耶穌在世所展現的榜樣,是體恤世人的需要,肯定和瞭解同性戀的情感世界。差異不是錯誤,真摰的愛情超越膚色、種族、年齡與性別等界線;差異不是罪 惡,是神創造多元中的一元,反映神的偉大與豐富,都是可稱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