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六)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提摩太前書第一章910

    在上一節,我分析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10節,指出保羅在經文中使用malakoiarsenokoitai,但語義曖昧不清,如果指向同性戀,或以此 攻擊同志,是過於草率與充滿偏見的結論。這一節,我將分析傳統教會用以論證同性戀為罪惡的另一段經文,即提摩太前書第一章910節: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 (arsenokoitai)、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                                   

    We also know that law is made not for the righteous but for lawbreakers and rebels, the ungodly and sinful, the unholy and irreligious; for those who kill their fathers or  mothers, for murderers, for adulterers and perverts (arsenokoitai) , for slave traders and liars and  perjurers --- and for whatever else is contrary to the sound doctrine...... 

                                                                                                         《英文新國際譯本 (NIV)

    This means understanding that the law is laid down not for the innocent but for the lawless and disobedient, for the godless and sinful, for the unholy and profane, for those
who kill their fathers or mothers, for murderers, fornicators, sodomites (arsenokoitai), slave traders, liars, perjurers ,and whatever else is contrary to the sound teaching...…

                                                                                                          新標準修訂譯本》(NRSV)

經文中括弧內的原文,arsenokoitai,保羅在林前第六章9節已經用過,整本聖經也只有這兩處使用這個詞語。有關詞義分析,我在上一章文已談過, 不再贅述。縱使我們不懂希臘文,但從英文譯本,也會發現有許多不同意思,不是如中文所譯「親男色」那麼簡單,更不能化約為同性戀

比如英文新國際譯本的pervert譯作性變態,但性變態中也有異性戀者,不只同性戀者。如果性變態中有異性戀者,而我們不會將性變態等於異性戀,那怎麼可以把這段經文的性變態與同性戀掛上等號嗎?

而新標準修訂譯本將之譯為sodomites,意思卻是肛交。同樣,熱衷於肛交的不只同性戀者,異性戀者中也大有人在,何況不少同性戀者,尤其是女同性戀,多不進行肛交。把sodomites等同於同性戀,不只錯誤,更反映對同性戀的無知。

1966年出版的《耶路撒冷聖經》(The Jerusalem Bible)譯得稍長一點:與男童或男子進行不道德行為 (those who are immoral with boys or with men),這翻譯是有意思的,它的重點可以不是「與男童或男子」,而是「不道德」(immoral)。不少聖經作者如葛斯 (Robert E. Goss)、漢諾 (Tom Horner)、斯科格斯等指出,那不是指成人之間兩情相悅的同性關係,而是指異教廟裡事奉異教神明的男廟妓。

這種翻譯與理解不是沒有根據的,眾所周知,語言用法是由歷史和文化所決定的,因此聖經解釋需要歷史和文化視域。因為時間距離和語言差別,過去文本的意義對 現代人可以是非常陌生的。若要有更貼近古人的意思,不能不參照與他們最接近的人如何理解他們的論述。因此,對我們來說,古教父對保羅書信的理解是極具參考 價值的,他們至少提供一些有用的線索。

教父們包括亞諾比烏 (Arnobius)、特土良(Tertullian)、拉坦休 (Lactantius) 與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等,談論這經文時,不約而同譯之為masculorun concubitores,即男廟妓;至於耶柔米 (Jerome),則理解為男妓。這些教父對同志均無好感,但如果連他們都沒有因此而使用這經文來攻擊同志,至少說明經文譴責同性戀的可能性委實太低,因為反對同性戀的人不太可能放過任何機會來證明同性戀是罪惡或錯誤。

另外兩位早期教會的文人亞歷山太的革利免 (Clement of Alexandria) 和屈梭多模 (John Chrysostom) 在談論同性性行為時,不曾使用arsenokoitai ,也不曾以這段經文作為抨擊同性戀的聖經根據,說明他們也不認為保羅使用這詞時是針對同性戀。

保羅時代與之前種種論及同性性行為的文獻中,也不曾出現過這個詞語。如果保羅是針對一般同性性行為,為什麼不使用許多人都在使用的詞,而「自創」一個令後人難以理解和翻譯的arsenokoitai

不過,在保羅之後的六世紀,學者發現arsenokoitai 一共在希臘文獻中出現過七十三次,但沒有一次明確指向同性戀。相反,我們可以輕易在文獻中發現,它的意思是指進行經濟剝削的性行為,是權力欺壓的同性性行為;換句話說,是屬於性奴或褻玩男童的行為,雖然屬於同性性行為,但與同性戀完全不同。

觀察保羅如何放置arsenokoitai,有助我們瞭解保羅對這個詞的理解。在哥林多前書第六章,保羅在malakoi與偷竊的之間穿插這詞;在提摩太 前書第一章,保羅則在行淫的和搶人口之間提及。換句話說,放置的都屬同一性質,即經濟性侵犯的行為,所以如果將其理解為男性奴或男妓,就合理多了。

第二世紀基督教文獻中,安提阿的提阿非羅 (Theophilus of Antioch) 在其著作《致安圖尼加斯書》(To Autolychus) 中提供了一份罪惡名單,arsenokoitai也出現在賣淫、敲詐、偷竊等罪行之內,與性和經濟侵犯有關的罪惡同列,這與保羅的用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如果我們將arsenokoitai 譯為同性戀,從行文看來就顯得非常突兀,除非我們能證明同性戀是具有經濟侵犯形式的行為。

明顯的,我們發現從教父開始至今天,我們對保羅所用的arsenokoitai的翻譯與理解,可謂離原文意思愈來愈遠,最後有關之權威乾脆認為只有一個斬 釘截鐵的意思,即同性戀,接著傳統教會就以此為反對同性戀的聖經證據。從這種先定論、先定罪,後找經文將之誤解然後支持的作風,可見許多人對同性戀的偏見 有多深。

如果我們把保羅的arsenokoitai 放在他所列舉的罪惡的名單中一起檢視,必能輕易發現那些罪惡都有一共同特徵,都是侵犯與傷害他人的行為:殺人、行淫、搶人口、起假誓等,arsenokoitai就顯得不可能是指同性戀,真心相愛的兩名同性戀者,怎麼可能是侵犯傷害他人的行為?

小結

    許多教會領袖斬釘截鐵對信徒與社會宣告:「聖經絕對反對同性戀」,或「聖經毫無疑問是反對同性戀的」,不過當我們研究教會所引用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時,不難發現這種所謂「毫無疑問」的絕對命題,其實充滿疑問。

平心而論,由於詮釋與翻譯因素,同性戀的是非對錯問題極具爭論性。單從聖經而言,實在很難達至同性戀絕對錯誤或肯定有錯的結論。反對同性戀的教會領袖提出 反對的詮釋,支持同性戀的也提出對傳統詮釋的置疑,並提出對有關經文的詮釋。一般信徒在兩種詮釋對話中,不少以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種困惑其實不 難想像,也值得同情。(不過在許多華人社會,雙方理性對話與辯論的機會近乎零,更多的情況是由於反對者是主流,操縱資源,不斷發動教會機器重複宣傳「立 場」,平等對話的機會少之又少,一般平信徒根本沒有機會在教會內聽見另一方的聲音)。

哪一套詮釋比較正確或合理,我認為不應只局限於對經文的詮釋,否則大家只是在各自的系統裡表述。換言之,我們除了探究經文外,也當借取其他途徑與方法,以辨識哪種詮釋比較可取合理,或至少發現哪種方法比較無理或不可取,這將是我在下一章處理的問題。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五)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10

除了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新約聖經第二處被引用指同性戀為罪惡的經文,就是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10節: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 (malakoi)、親男色的 (arsenokoitai)、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Do you know that the wicked will not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Do not deceived: Neither the sexually immoral nor idolaters nor adulterers nor male prostitutes nor homosexual offenders nor thieves nor the greedy nor drunkards nor slanderers nor swindlers will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新國際譯本》(NIV) 


聖經和合本將希臘文malakoi譯為「作孌童的」,arsenokoitai譯為「親男色的」,新國際譯本把前者譯為男妓,後者譯為同性戀。可是 1952年出版的英文《修訂標準譯本》 (RSV) 索性譯為同性戀。不過1977年出版的RSV擴充版卻把它們譯為「性變態者 (sexual perverts)1989年出版的《新標準修訂譯本》 (NRSV) 才分開來譯,前者譯為男妓,後者譯為「肛交者」。天主教的《新美國標準聖經》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ASB) arsenokoitai譯為「有同性性行為的同性戀者」(practicing homosexuals),這種譯法明顯是要迎合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即有同性戀傾向是沒有罪的,有同性性行為才是罪惡。綜觀種種譯文,我們不難發現 各種不同的翻譯簡直就是把已認定的教義翻譯入聖經,可是轉過身來卻聲稱聖經「支持」其教義,宣傳有關教義是有聖經基礎與根據的。二十世紀以 前,malakoi一般都被譯為「手淫者」,這再一次說明,二十世紀以後社會不再視手淫為罪惡,於是把malakoi改譯為二十世紀文化中視為罪惡的性 事。從這一連串不同的譯文,再次說明什麼?

任何誠實追求真理的人,至少都會承認兩個事實。第一,無論是malakoiarsenokoitai都充滿歧義,不能十分肯定保羅使用這兩個詞語時,到 底是何所指。第二,翻譯是詮釋,如果有人宣稱其信仰有聖經根據,便必須檢視到底是信仰來自聖經,還是其對聖經的理解來自先入為主、與聖經無關的信仰。雖然 這兩個詞語充滿歧義,而且現代人不能十分肯定其原意 ,但我們還是可以嘗試推測,並推敲哪一個推測比較合理。

根據聖經和合本,「作孌童的」原文是malakoi,「親男色的」原文則是 arsenokoitai。他們分別指同性戀嗎?這是本節要探討的問題。傳統教會許多人以為保羅譴責malakos arsenokoitês這兩種行為(此為單數,malakoi arsenokoitai 是複數),就是指同性戀是罪惡。但與許多希臘文學者一樣,博斯威爾指出,這是誤譯與誤解。
malakos一般指「細軟」的意思,保羅同時代的作者,用來指「娘娘腔的異性戀男人」、「油頭粉面」,甚至是「貪戀女色」。初期教父使用這詞語時,也有譯為「自慰」的。博斯威爾在其著作《基督教、社會包容與同性戀》(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中對此有非常詳細的考查。一些歷史文獻使用這字詞指「縱欲的男性廟妓」,聖經學者馬丁 (Dale Martin) 在著作《哥林多的身體》(The Corinthian Body) 中考察其字義時,形容這是指愛裝扮以吸引女性的縱欲男人;這與同性戀壓根兒沒有關連。

我們必須明白同性戀的英文寫法 homosexual 是十九世紀才出現的,之前的社會雖然有同性性行為存在,但對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卻沒有這種概念。若把「細軟」或娘娘腔與同性戀掛鉤,也是一種偏見,因 為同性戀與娘娘腔沒有必然關係。許多男同性戀者一點都不女性化,女性化或陰柔的男人也並非全是同性戀,把女性化與男同性戀掛鉤,是對同性戀最典型的無知表 現,以及刻板化 (stereotype) 了同性戀者的形象。

新國際譯本將malakoi譯為male prostitutes(男妓),《修訂標準譯本》(RSV) 索性將二詞合一譯為sexual perverts(「性變態者」),語義更曖昧。「變態」與「常態」多是社會建構的定義,如果以「性戀態」來強調這段經文反對同性戀,至多只是說明讀者 「首先」以為同性戀屬於性變態,再以這經文來支持這「首先」已有的觀念,而非「根據」有關經文反對同性戀。至於二十世紀以前的英文譯本,多是把 malakoi譯為陰柔的男性 (effeminate),如1611年的英王欽定本 (King James Version);至於1280年的威克裡夫譯本 (Wycliffe’s Bible) 則指幹「所多瑪那種事」,可是所多瑪人犯的是同性戀罪嗎?這問題在第二章已詳細論述,不贅言了。
從英文的種種翻譯如catamitessodomotiesmale prostitutes,至effeminate sexual pervertshomosexual perverts,我們不難發現眾多翻譯的版本非常不同。明顯的,是譯者先有了「同性戀是罪惡」的觀念,才作詮釋和翻譯。在這情況之下,如果再以這經文反對同性戀,則是一種循環論證。這種論證方法稱為「乞題」,(begging the question),即拿一個已受某種信念影響而翻譯出來的經文,來支持某種信念。

至於arsenokoitês也是充滿歧義的,比malakoi有過之而無不及。arsen指男人,koit指床,koitês指睡覺,但這些詞語組合起 來到底是什麼意思呢?男人arsen是當「主詞」理解,還是「受詞」?是與人睡覺的男人,還是與男人睡覺的男人?前者可以是異性性行為,後者則屬同性性行 為。就如lady killer,是指女性殺手,即殺手為女性,還是專以女性為目標的殺手 (殺手的性別可以是男也可以是女)

不過,美國人使用lady killer時,多指善於調情與討好女性的男人。對於一個詞語的理解,不能只根據字根而推論,就如中文字不能老是「有邊讀邊,無邊讀中間」一樣。不過,縱 使這詞語是指與男人發生性關係的男人,我們可以因此引伸其涵義為同性戀,進而指同性戀是罪惡嗎?妓女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是異性性行為,如果我們抨擊淫業, 指嫖妓不道德,就等於指異性戀是罪惡嗎?

對文字的理解,還必須參照當時社會的一般用法。馬丁(Dale B. Martin) 參閱古代文獻,指出保羅同時代的人使用arsenokoitês去指那些藉性行為來進行剝削的人,是「涉及經濟的罪」。 這詞語在新約只出現兩次,另一次是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10節,這段經文也是傳統教會用來譴責同性戀的,有關提前的經文,將在下一章處理。

聖經學者斯科格斯 (Robin Scroggs) 表示早期的拉比在談論男同性戀時,用mishkav zakur,意指與男人同睡。arsenokoitês可視為希伯來文的直譯,是指主動的意思,而非被動。他進一步表示,當保羅把malakos arsenokoitês共用,前者是柔性的被動,後者為主動,涉及經濟交易或剝削,結果就不是單純的同性戀。malakoi另一個似乎較有意思的翻譯 是「孌童」。喜歡玩弄小男生的男人可以是同性戀,但同性戀不等於男人玩弄小男生,就如強姦女兒的父親是異性戀,但譴責這種亂倫行為不等於譴責異性戀。

更重要的是,希臘文學者告訴我們,一般古希臘人論同性戀行為時,幾乎都沒有使用arsenokoitês。亞裡斯多德用he ton aphrodision tois arresin,西元一世紀猶太作者約瑟夫與斐羅用andres ontes arresin pibainontes,早期基督徒如他提安 (Tatian) paiderastia,猶士丁的《護教論》用kinaidiaenotes arsenon等。

這樣看來,如果我們將保羅用的malakoi arsenokoitai 簡單譯為同性戀,以為他在譴責同性戀,是太草率的結論。任何嚴謹治學的希臘文學者幾乎都會告訴我們,這段經文中兩個關鍵字眼充滿歧義。縱使讀者不懂希臘文,但英譯中的眾多譯本似乎在告訴我們,這兩個詞語不具同一穩定的意思,否則就不會有那麼多意思不同的譯本。

我與不少新約學者例如司各脫(Robin Scroggs) 和克努斯特(Jennifer Knust) 都認為保羅不是泛指同性戀,而是指某種同性行為。我要強調的是,現代學者沒有人能明確告訴我們這兩個詞語到底是什麼意思,只能從各種管道臆測,縱使你不能 接受我對這兩個詞語的解釋 (我也不能絕對證明它們就是我指的意思),但從充滿歧義的翻譯這個公認之事實,我們至少應該明白,以這段經文反對同性戀,並不如普遍所說的是十分清楚明 白,是絕不能妥協的明確「真理」。把這兩個詞語理解為同性戀的意思,其可能性比廟妓、男妓或性奴等意思的可能性更低,更缺乏理據。

由於翻譯的人首先已認為同性戀是錯誤,於是翻譯時把充滿歧義的原文譯為 同性戀 (homosexual),這可是譯者個人的猜測 (譯者的確可以這麼做,可以選擇認為最接近的意思),但是若他反對同性戀在先,我們就不能以此經文作為斬釘截鐵反對同性戀的根據。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四)


:  歐陽文風牧師(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羅馬書第一章2627

     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是傳統教會最常引用反對同性戀的新約聖經經文,甚至有人還用此經文論證愛滋病就是天譴,是神對同性戀者的懲罰。不過 以此證明愛滋病為天譴的是美國最頑固的基督教原教旨主義,或稱基要派,一般福音派教會雖以此證明聖經反對同性戀,但多不會以為愛滋病就是天譴,或一廂情願 地認為愛滋病就是這段經文所指的報應,並藉此合理化其反對同性戀的立場。那些認為同性戀是罪惡的傳統教會以為,如果說現代基督徒不必持守舊約的律法,可以 忽略舊約同性性行為的經文,但如果新約都反對同性性行為,就可以十分肯定同性戀是罪惡。他們認為在新約反對同性戀的經文中,沒有比保羅在羅馬書說得更清楚 明白了,而且保羅不只針對男同性戀,也針對女同性戀,指同性性行為是違反自然的行為。

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 (psysiken) 的用處變為逆性的 (para physin) 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也參照《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

       因為這樣,神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欲;不但女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男人也放棄跟女人自然的性關係,彼此欲火中燒,男人跟男人做可恥的事,結果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上述互相參照的經文所呈現的反同性戀的言論,基本上出現好幾個問題。第一,這段經文在和合本的說法是「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而現代中文譯本則譯 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這兩者到底是在指女同性戀嗎?第二,保羅所指的自然與反自然,與我們現代的「自然觀」具同一內涵意義嗎?第三, 保羅指男與男行可羞恥的事,如果的確是指同性性行為,可以與同性戀等同嗎?是不是所有同性性行為都是同性戀?是不是所有異性性行為都等於異性戀,以致只要 抨擊某一種異性性行為,如父親強姦女兒,就等於抨擊異性戀,即父親強姦女兒是一種錯誤與罪惡的異性性行為,就可結論說異性戀是罪惡?

這都是本章要處理的問題。

如果我們要明白保羅試圖在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所傳達的資訊,就不能只單獨思考這兩節經文,必須先弄清楚保羅到底在羅馬書,至少是羅馬書第一章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如此解經方不至斷章取義。

我們必須先從羅馬書第一章18節至32節讀起: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  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  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與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欲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的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狠,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保羅在這段經文及接下來的論述,其主旨不在教導倫理,而是向猶太人講授神的愛、世人的墮落,進而強調所有人都需要神的愛與救贖,包括猶 太人在內。保羅在當時猶太基督徒教會中是極富爭議的人物,用現代的話語來說,在猶太基督徒中,他是所謂的「自由派」,強調憑信稱義,而非守律法稱義,主張 非猶太基督徒不必守猶太律法。

保羅在羅馬書是要向猶太人陳述他的神學思想,強調人人犯罪,人人需要耶穌。為了先取得猶太人信任,他不開門見山批評猶太人,而是非常有技巧地先批評外邦 人;先肯定猶太人的律法,說一些猶太人都能認同的話,接著才一步一步推進,批評猶太人自以為義,最後結論說不論什麼人,外邦人也好,猶太人也好,都犯了 罪,虧欠了神的榮耀;可是不論什麼人,只要心裡相信、口裡也承認基督的福音,就必得救。這就是羅馬書的主旨。

明乎此,我們就瞭解保羅談及上述同性性行為時,不是在談基督教倫理,而是把它視為外邦人敬拜偶像的結果。從第一章21節開始,我們很清楚看見保羅在批評拜 偶像的異教徒,而同性性行為是外拜人敬拜偶像的結果。保羅在這裡所談的,不是現代人所稱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而是充滿肉體欲念的性交關係,是常見於當時外邦 人異教廟宇中的廟妓之間的同性行為。

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嘗試將保羅的思路與論點進行分段式的邏輯推進,就能更清楚明白他所指的「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與「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等,是一種不認識神的「結果」:

  A.  雖然知道神,但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 21節)
  B.  不榮耀神,而且還去拜偶像,以自然界的受造物當神來敬拜,以
     偶像取代神(23節)
  C.  不敬奉神,反去敬奉受造之物(25節)
  D.  神因為這樣,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2627節) 
  E.  結果他們的生命裝滿了各種不義(2931節)

明顯的,這一切罪惡的核心是故意不敬拜神,因此,保羅在第一章2627節所談論的性行為,可能是指今日的兩情相悅、長相廝守的同性戀嗎?今天在教會有不 少同性戀者,難道這些人都故意不認識神,拒絕敬拜神?可知有多少同志基督徒敬虔愛主,但由於教會的偏見和不認同,才不敢公開表白同志身分?他們以為聖經反 對同性戀,想方設法改變自己性取向,甚至與異性結婚,但自己比誰都明白,情欲的物件始終是同性,異性戀只是偽裝,卻從來沒有真正改變性取向。這些同志怎麼 可能是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所指,那種故意不認識神而去拜偶像的非信徒?

若我們把這段經文放在保羅當時的社會背景解讀,其意義就昭然若揭了。當時異教神廟內的廟妓常與信徒從事性交的宗教儀式,異教徒在廟內濫交,有性無愛,放縱 肉體情欲,故意不認識神,把受造之物當偶像敬拜,以偶像取代對真神的事奉。保羅所指的正是這樣一群拜偶像的異教徒,以及他們濫交的宗教文化行為,他們當中 有人也與廟妓從事同性性行為,這一些人與今日所談的同性戀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不過,有人可能故意漠視歷史,不願把這段經文放在當時異教文化背景裡解讀,堅持「我不管是否兩情相悅,有愛情與否,保羅指的就是同性性交!他不是明明說這是不自然的性關係嗎?」

這就涉及「自然」與「反自然」之爭。值得一提的是,和合本中所指的逆性 (para physin) 與順性 (physiken) ,雖然也可譯為反自然與自然,但這不是我們現代人所理解的自然與反自然。現代人提及自然,想到的是指自然界與自然法則,或本來應有的狀況,保羅的自然觀不 是這樣的,可從他在其他經文如何使用「自然」而瞭解。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14節說:「你們的本性 (physis) 不也指示你們,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麼?但女人有長頭髮,乃是她的榮耀……」,這裡保羅用了與「自然」同一隻字來指本性,明顯的,這裡說的自然, 不是自然現象而是社會風俗,畢竟今天仍會有人認為男人絕對不應留長髮,女人則不應短髮,以為這是自然界法則,是不應挑戰與改變的,否則就是罪惡與不道德。 如果我們以此斷定同性戀反自然,是罪惡,就必須根據有關「自然」的定義,推論女性短髮也是罪惡,否則解經就不一致了。

保羅把當時的風俗視為自然,只說明這是保羅身處的時代猶太人文化對同性性活動的理解,並非來自神的啟示要反對同性戀,就有如保羅反對女人講道,命令女人閉嘴,必須放在當時社會與猶太人文化的背景來解讀。

耶魯大學的歷史學教授博斯威爾 (John Boswell) 對經文的解釋是,保羅批評的根本不是同性戀者,而是異性戀者的同性行為。他的理由是,縱觀上下文,保羅強調外邦異教徒明明瞭解誰是真神,卻偏偏不信,寧願敬拜偶像;也明明知道自己的本性是什麼,可是為了縱欲,竟違反本性與同性性交。

博斯威爾的理由有二。首先,如果真要談本性以及心理自然的問題,與同性相愛、性交,對同性戀者是最自然的。除了雙性戀者外,要求同性戀者愛上異性,與他們性交,就有如要求異性戀者與同性相愛,並與同性性交一樣,是不可思議的。

其次,這種解讀,最符合保羅的修辭邏輯。上文說明外邦異教徒不是無知,而是故意不信,轉拜偶像;下文則說明他們不是同性戀,而是故意選擇與同性性交來縱 欲,二者都是故意違反明明可信與可做的事,而非出於無知或沒有選擇。對同志來說,身為同性戀者不是選擇,如果真有選擇,有誰會主動選擇被社會大眾鄙視的身分?如果真有選擇,許多同志何必恐懼站出來宣稱自己是同志?

我對博斯威爾提出的第一個理由有所保留,我不反對他指同性戀最自然的情感是傾向於同性,但我認為保羅在此所說的自然,不是針對個人,而是當時猶太人社會的自然觀。

保羅所指的違反自然 (para physin),是當時社會上違反常規或風俗的事,而不是現代人所以為的所謂「自然法則」。學者彭朗克 (Pim Pronk) 在其著作《反自然?》(Against Nature? ) 與衛格拉 (John J. Winkler) 在《情欲的壓制:古希臘人類學中的性與性別》(The Constraints of Desire: The Anthropology of Sex and Gender in Ancient Greece) ,對para physin 的使用與當時社會的自然觀,有非常詳盡的考證、闡釋與論述。在當時的社會,洗熱水澡、太陽下山後舉行盛宴、做愛時男人扮演被動的性愛角色 (縱使是異性戀者),均屬「違反自然」,但我們應明白這種自然觀與道德無關,不是道德價值判斷。

保羅論及「違反自然」,肯定不會以為這等於不道德,否則不會在同一卷書信,即羅馬書第十一章24節指,神也在做「違反自然」的事。違反自然與不道德根本不 可能是同義詞,保羅可能形容神的作為不道德嗎?在羅馬書第十一章24節,保羅就是使用這「反自然」的字眼,以形容神把野橄欖樹的枝子從天生 (自然)的野橄欖樹砍下,然後「違反自然」地接在好橄欖樹上。這是神的作為,神在「違反自然」,難道我們執意相信神在做不道德的事?
由此可見,這段經文的「自然觀」與道德無關,其實不是如字面所呈現的,不是反對同性戀的。

不過,如果保羅的自然觀與道德價值判斷無關,「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不是指現代人所理解的同性戀,但畢竟還是在評論兩個男人的性交活動,如果這與道德無關,保羅何必批評這是「可羞恥的事」?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不過,罪惡的事就等於可羞恥的事嗎?二者可以自由對調嗎?若要回答這問題,必須瞭解保羅所指的「可羞恥」(aschemosyne) 是什麼意思。七十士譯本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26節, aschemosyne翻譯作「下體」:「你上我的壇,不可用台堦,免得露出你的下體 (aschemosyne) 來。」在利未記中也多次使用,如利未記第十八章7節:「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 (aschemosyne),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aschemosyne)。」在這些經文中,露下體可能被視為罪惡,但下體(aschemosyne) 卻不是罪惡。以西結書第十六章7節把以色列喻為少女,耶和華說:「我使你生長好像田間所長的,你就漸漸長大,以至極其俊美,兩乳成形,頭髮長成,你卻仍然 赤身露體 (gymne kai aschemonousa)。」這裡也沒有暗示為罪惡。在啟示錄第十六章15節,同樣使用aschemosyne,同樣並非指罪惡:「看哪,我來像賊一 樣。那儆醒、看守衣服,免得赤身而行,叫人見他羞恥的,有福了。」由此再可見,aschemosyne並非罪惡,是被人看見aschemosyne才是罪 惡。在這種語境中,我們可以下結論說,外邦人異教廟宇內男與男的性交活動之所以羞恥,是因為他們公開性交,而非性交活動本身。

保羅在這段經文不是譴責同性戀,而是異教廟宇內男性之間的,以及與異教崇拜有關的性活動,而且僅限男性而已。文中所指「他們的女人把順性 (自然) 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也很可能不是指女性之間的性活動,這點可從第一章2627節,保羅的修辭推論出來。

保羅說「他們的女人」,那些女人很可能是異性戀者,是屬於某些人所有的,在異性戀關係中,女人被視為屬於男人的財產,這是當時最普遍的兩性觀念。不過,保 羅接下來說「男人也是如此」,「如此」是何所指?很多人先認定保羅所說的女人是女同志,所以就草率地下結論,說「如此」就是指同性的性愛活動。其實,這不 應是唯一的解讀。這「如此」一樣可以指那種「反自然」的性活動,而在當時社會,女性之間的性交是無以名狀的,是不會被認為是「性交」的,因為性交的定義局 限於「插入」,所以自然與不自然,無從談起。在當時社會文化而言,男女間肛交、口交這等「不事生產」的性愛活動屬「反自然」,女性在性交活動中扮演主動角 色,也算是「反自然」。保羅在這段經文針對這種非自然的異性性活動,多於指向女同性戀者,這點也可從保羅的對比男女性活動的修辭可見一斑。保羅指女性時稱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 (自然)的用處變為逆性 (反自然)的用處」,指男性時卻說他們「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特別強調男人與女人之間「順性」(自然)的用處。

由此可見,保羅批評身為異性戀的女性性活動,多於抨擊女性同性性活動。然而,縱使保羅是抨擊女性之間的性活動,這段經文也頂多只是在談論外邦人敬拜偶像的、罪惡的宗教文化,而非指同性戀是罪惡,且還是罪該萬死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