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一)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創世記第一章與第二章

    一般反對同性戀,並視同性戀為罪惡的傳統基督徒,力陳同性戀為神不喜悅之惡事,最愛搬出的口號說辭莫過於此: “God created Adam and Eve, not Adam and Steve”(神創造了亞當與夏娃,而非亞當與史蒂夫),意即神創造的是一男一女,而非一男一男,所以,惟有一男一女的愛戀才是絕對與唯一的愛戀標準,同 性戀則是標準之外的脫軌惡行,違反神的創造心意。這些人也指出,創世記第一、第二章記述神造男造女的故事中,也敘述了神制定婚姻制度,由於只有亞當與夏 娃,所以這制度只限於一男與一女,婚姻只能屬於一男一女之間的事。

在這一節,我將探討以上對創世記第一、第二章解讀的合法性,即是否可能從創世的故事中,推論惟有一男一女的愛戀才是唯一與絕對的愛戀標準;是否可以在一男 一女的創造故事中,導引出婚姻只能屬於一男一女之間的事。我也會用這種推論方法,去推論創世故事中的創造情節,以檢驗這種推論方法是否合理;如果用這種推 論方法推論其他創造情境而產生荒謬結論,或不可理喻的道德教訓,則反映有關方法論的謬誤。換言之,若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解讀有關經文的方法論大有問題,也 意味著我們不能以創造故事作為反對同性戀的論據。

未開始論證前,且看聖經創世記第一、第二章怎麼說。

        創世記第一章:

     起初神創造天地。地是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神的靈運行在水面上。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開了。神稱光為晝,稱暗為夜。有晚上,有早晨,這是頭一日。
      神說:「諸水之間要有空氣,將水分為上下。」神就造出空氣,將空氣以下的水、空氣以上的水分開了。事就這樣成了。神稱空氣為天。有晚上,有早晨,是第二日。
      神說:「天下的水要聚在一處,使旱地露出來。」事就這樣成了。神稱旱地為地,稱水的聚處為海。神看著是好的。
      神說:「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事就這樣成了。於是地發生了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各從其類;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神看著是好的。有晚上,有早晨,是第三日。
       神說:「天上要有光體,可以分晝夜,作記號,定節令、日子、年歲,並要發光在天空,普照在地上。」事就這樣成了。於是神造了兩個大光,大的管晝,小的管夜,又造眾星,就把這些光擺列在天空,普照在地上,管理晝夜,分別明暗。神看著是好的。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四日。
       神說:「水要多多滋生有生命的物,要有雀鳥飛在地面上,天空之中。」神就造出大魚和水中所滋生各樣有生命的動物,各從其類;又造出各樣飛鳥,各從其類。神看著是好的。神就賜福給這一切,說:「滋生繁多,充滿海中的水;雀鳥也要多生在地上。」有晚上,有早晨,是第五日。
       神說:「地要生出活物來,各從其類;牲畜、昆蟲、野獸,各從其類。」事就這樣成了。於是神造出野獸,各從其類;牲畜,各從其類;地上一切昆蟲,各從其類。神看著是好的。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  昆蟲。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神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做食物。至於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並各樣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我將青草賜給它們作食物。」事就這樣成了。
       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創世記第二章:

 天地萬物都造齊了。
到第七日,神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神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
          創造天地的來歷:在耶和華神造天地的日子,乃是這樣:野地還沒有草
木,田間的菜蔬還沒有長起來,因為耶和華神還沒有降雨在地上,也沒有人耕地。但有霧氣從地上騰,滋潤遍地。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
   耶和華神在東方的伊甸立了一個園子,把所造的人安置在那裡。耶和華神使各樣的樹從地裡長出來,可以悅人的眼目,其上的果子好作食物。園子當中又有生命樹和分別善惡的樹。        
          有河從伊甸流出來滋潤那園子,從那裡分為四道。第一道名叫比遜,就是環繞哈腓拉全地的,在那裡有金子,並且那地的金子是好的;在那裡又有珍珠和紅瑪瑙。第二道河名叫基訓,就是環繞古實全地的。第三道河名叫希底結,流在亞述的東邊。第四道河就是伯拉河。
  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用土所造成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麼。那人 怎樣叫各樣的活物,那就是它的名字。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 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 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唯一的婚姻制度?】
      創世記第一章論述神創造世界的過程,祂「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篇三十三9) ,展現神至上的主權,與巴比倫人創造的故事《以利瑪以利斯》(Enuma Elish) 不一樣。創造主瑪爾督克 (Marduk) 有如武士一般,與海神提阿穆特(Tiamat)搏鬥,取得勝利後才展現主權,進行創造。聖經創世記所彰顯的神的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不是由搏鬥爭勝而獲致,那是祂的屬性,祂的創造純粹以祂的意願進行。
在第一章的創世故事中,神說要照祂們的形像造人,造男造女。創世記第一章28節接著說:「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全地,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從以上經文,我們可能讀出同性戀是罪惡與不道德的結論嗎?
這段經文只說明神如何造男造女,並沒有明言或暗示只有男女結合才是正確的,或指這是唯一正確的標準。反對同性戀的人可能會馬上說:「神要他們生養眾多,如果他們是同性,如何生養?」
對於這種解讀與推論方法,其衍生的最主要問題有三。

第一,神要每個人都生養眾多嗎?

        如果神的確要每個人都生養眾多,而且惟有兩個相愛的人才能結合與生育,那同性戀的確是錯誤的,因為同性結合不能生育。但如果神的確是要每個人生養都眾多,無人可以例外,那守獨身的弟兄姐妹也屬罪惡。這時,可能有人會馬上反駁,新約說獨身是一種恩賜,所以獨身不算罪惡。這種反駁恰好說明創世記生養眾多的教導,不可能是絕對的道德命令,否則新約聖經不會否定。當然,新約的否定不等於或不能推演出所有舊約的道德命令都不是絕對的結論,我在此只是針對「生養眾多」這一教導或命令,並指出我們因此不能以「不能生養眾多」來論證同性戀罪惡或錯誤。頭腦清醒的人不會說:「不可殺人,但有一些人例外,他們有殺人的恩賜」。新約聖經指守獨身是一種恩賜,可見生育不是絕對的道德命令,因為道德命令是必須遵守的,違反道德命令不能稱之為「恩賜」,或以「恩賜」之名違反道德要求。因此從創造世記第一章有關生養眾多的經文,我們不能推論出神要每一個人都生養眾多,沒有例外。

第二,如果這段經文是對所有人的絕對道德要求,那切切不可忽略在生養眾多的要求外,還要遍滿全地。這意味如果有人拒絕生養,或生養不多,搞什麼節育手術、 家庭計畫,都等於違反神的心意,都是錯誤與罪惡。如果我們選擇相信這經文為絕對的道德要求,又是否願接受反對同性戀的解經方法論所導引的結果,即凡是不生 養眾多的夫婦,都是不道德的?

第三,如果上述經文每一句話都是一種道德要求,而且還是唯一標準,容不下多元與例外,那人類除了生養眾多,遍滿全地之後,接下來的工作只能「治理全地」, 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而不能從事如天文學、電腦、會計、藝術等行業,因這些行業都未在這段經文出現。

創世記第一、二章的經文對人有多項要求,視同性戀為罪惡者認為,一男一女才能結合,是其中一個道德要求。這些要求既然都在同一段經文出現,我們就不能只選 擇上一句,而忽視下半句,或以為只有某一句是道德要求,其餘不是。如果反對同性戀的邏輯是神沒有提及同性戀,所以同性戀是錯誤的,那麼按同一邏輯,神沒提 及的其他行業,我們卻選擇從事也是錯誤的;但是這合邏輯嗎?我相信讀者有足夠的智慧,去判斷這種僵化與先入為主,充滿成見的解讀是否可取。

創世記第二章記載神為亞當造配偶的故事。神的確為亞當造了夏娃,亞當滿心歡喜地選擇了夏娃,說明亞當是異性戀。但是這就表示神要求每個人都是異性戀嗎?我們是否可以從亞當是異性戀而選擇了夏娃,就推演出一個結論:人人都必須是異性戀,否則就是罪惡?

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創世記第二章1824節,會很清楚發現其實神沒有勉強亞當選擇夏娃。神沒有對亞當說,我為你造了夏娃,你必須愛她,選擇為妻。

我們從經文所看見的神是充滿仁慈、體諒與善解人意的,不以主權命令或決定亞當的喜好,反而充分尊重亞當的自由選擇權。經文說神覺得亞當獨居不好,要為他造 一個配偶,但神不是馬上造了夏娃,而是把所創造的各種生物都帶到亞當面前,供亞當選擇何者為屬他心意的配偶。經文說神要亞當為他們命名,命名的意義就是展 示主權,宣告擁有權,不是時下我們所理解取個名字這般簡單。亞當卻在其中找不到所要的,聖經說他始終沒有找到配偶,這時神才使他沉睡,造了夏娃。經文接著 記載,當亞當看見夏娃,滿心歡喜,然後如同為其他生物命名一樣,為夏娃命名,說「可以稱她為女人」。亞當終於滿足了,神就沒有再為亞當造什麼讓他選擇作為 配偶。

這樣看來,甚至連異性戀也不是神所命定的。如果連神都尊重亞當的喜好,任由他選擇配偶,我們憑什麼說「你這男人只能愛女人,不能愛男人」?或以鄙視不屑的態度對女同志說:「你這不要臉的,只能愛男人,不能愛女人。如果你不能愛男人,就守獨身好了!」

這種語氣,這種心態,完全違背神在創世記第二章1824節自我啟示的,對人關愛與尊重的心意。連神都尚且尊重亞當的選擇,我們憑什麼強制別人應該喜歡什麼,然後以正邪為別人的情感喜好命名?

亞當選擇了夏娃,因為他是異性戀,這就表示人人都當學效人類的始祖做異性戀嗎?亞當選擇女性,就表示每個男人都必須選擇女性為配偶嗎?

從以上經文,我們根本推演不出這是對每一個男人絕對的道德命令,但是如果我們的推論邏輯是:亞當代表全人類,亞當的選擇與亞當所做的,是我們人類的典範, 是必須遵從的最高標準,那麼我們的確可以推論出人人都應該做異性戀者。現在讓我們來檢視這邏輯是否合理,即如果我們接受以這種邏輯思考,是否願意接受按這 邏輯所推演出的所有結論。

創世記第二章說明亞當在伊甸園裡從事修理看守的工作,意即亞當的職業是園丁或農夫。按以上邏輯,由於亞當是全人類的典範,其所作所為必須成為唯一的道德標 準與榜樣,所以人人都當是園丁或農夫,否則都屬犯罪。這結論荒謬嗎?如果你是思想正常的人,不可能會堅持這種看法,由此可見,這種推論邏輯是行不通的。

聖經的創世故事不是科學科的教科書,甚至連道德命令的律法書也不是,雖然有具有普世價值的道德觀,其主要闡述的卻是人類的救恩歷史,有關神的主權與大愛, 這二者可是救恩的基礎。有人以創世記故事反對同性戀,明顯的不是從中「讀出」反同性戀的教導,而是把反同性戀的思想「讀進」聖經,再以這充滿偏見的解讀來 批判同志罪惡。如果創世故事是一套絕對的性倫理,那麼始祖的行為,除神譴責的以外,都是我們當遵從的性倫理藍圖;然而這意味亂倫根本不是罪惡,而且還是美德,因為神只創造一男一女,之後人類都是從兄妹、姐弟的亂倫關係中發展出來的,亂倫因此是正確的,而且是唯一的標準,因為神當時只造一男一女。這說法荒謬嗎?如果這種邏輯荒謬,我們怎麼可以又學舌般的說「異性戀是唯一的標準,因為神只造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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