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完結篇)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自以為開明的謬論

        OO七年十月,馬來西亞衛理公會會督華勇牧師向馬來西亞中文媒體強調:「我們宣認同性戀是一群有神聖價值的人士,他們需要耶穌基督的醫治與更新。教會可 以透過服事與輔導使他們在個人的掙扎中得幫助。不過,同性戀行為與基督教會的信仰互不相容,同樣性別者的結合也不能被本教會接受」。

OO六年,臺灣聖公會區主教賴榮信指出,臺灣聖公會對同性戀的立場是:「我們反對,但不將其定罪」,「教會的責任是關懷他們,將他們帶到神面前」。雖然他說不將其定罪,但又反對臺北政府主辦的一系列同志運動,因他認為「關懷與大張旗鼓的鼓勵是兩回事」;雖說不定罪,卻表示臺灣聖公會堅決反對按立同性戀神職人員。

這種對同性戀的立場,是不少華人教會自以為開明與寬容的立場,以為沒有咒詛同性戀下地獄,就是開明與寬容。
他們向同性戀者伸出雙手,說要服事我們,輔導我們,卻不願意認真仔細聽我們的心聲,甚至以為比我們更瞭解自己。他們說要使我們從個人的掙扎中得到幫助,卻 不曉得他們其實是我們掙扎的根源與緣由,不明白若要幫助我們從掙扎中得幫助,他們必須首先不再逼害同性戀者。這些弟兄姐妹所謂的寬容,其實是虛偽的寬容。 比如說,賴榮信主教指臺灣聖公會不將同性戀定罪,因為「審判的權柄在神」,可是為什麼堅決反對按立同性戀神職人員?這種「堅決反對」不是基於認定同性戀有 罪有問題,又是基於什麼原因?不是定罪又是什麼?

我將在本章嘗試論述幾種似是而非的「寬容」,其實是虛偽與不可理喻

【同性戀是罪人】
        我從來不否定同性戀是罪人,相信按最高的善之標準,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只是當傳統教會告訴我們同性戀者是罪人時,這「罪人」是有等級之分的, 而異性戀者是不與同性戀者同等級的。這些教會領袖也會說異性戀者是罪人,但他們拒絕把異性戀當作「罪性」來談論異性戀者是罪人的意義;而當他們指同性戀者 是罪人時,同性戀卻是罪性,必須根除。同性戀者是罪人,異性戀者也是罪人,但同性戀者必須悔改不做同性戀者,異性戀者則不需悔改不做異性戀者,說「同性戀 者是罪人」與說「異性戀者是罪人」是不具同一意義的。

那說「同性戀者是罪人」到底是什麼意思?當教會告訴我們,教會反對同性戀,到底在說什麼?

曾經有弟兄對我說,「我愛你,雖然我反對同性戀,你還是我的弟兄。」我對這種看似開明的言論感到莫名其妙。
我直接問他,如果他是以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節作為反對同性戀的根據,又如果這段經文確是指向同性戀,那同性戀就不能承受神的國,不能做神的子民,因此,我怎麼可能是他的弟兄?我情願他指駡我必然下地獄,至少看起來與他對聖經的立場一致。

  第二,「反對同性戀」,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當有人說同性戀是罪惡與錯誤,到底是何所指?同性戀不是行為,是性取向,是構成我之所以為我的重要元素。 「我是同性戀」與「你是異性戀」具有同一意義,當有人說他「反對同性戀」,不是在反對我的一個意見,或反對我某一種思想或主張或行為,而是在反對「我」。 換言之,他是在反對與否定我的存在。一個自稱是我的弟兄的人,自詡愛的我人,卻反對我的存在,認為我的存在是一種錯誤,這種「愛」到底是什麼意思?他說愛 我,卻又反對我的存在,我們怎麼可能愛一個除之而後快的物件?

【恨罪,愛罪人】

        華人教會領袖與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常說,神愛罪人,但恨惡罪;我們愛同性戀者,但恨惡同性戀行為。說這種話的人,其實不瞭解什麼是同性戀。同性戀不是「做」 與「不做」,而是「是」與「不是」的問題,我不需要做什麼以稱為同性戀,我就是同性戀者,因此,縱使我沒有和同性發生任何性行為或感情,我還是同性戀者; 因為我是同性戀者,以後才有可能愛同性,或與同性發生性關係。換言之,同性戀情懷,令我具有與同性發生性愛的可能,同性戀性取向,是同性戀性行為的潛基 礎。但我不需要與同性發生性行為,才「成為」或被稱為同性戀者;恰恰相反,因為我是同性戀者,才可能與同性發生愛戀,這就好像一名異性戀者並不需要等他愛 上異性,並與異性發生性關係,才是異性戀者;在這之前,無論他做或不做什麼,他都是異性戀者。

明乎此,說同性戀沒有問題,但同性戀性行為有問題,是不合乎理性的。第一,什麼叫同性戀性行為?與同性親嘴算是同性戀性行為嗎?

愛戀同性,朝思暮想,是一種「行為」嗎?第二,如果同性戀沒有問題,為什麼源自沒有問題的情感最自然的動作與行為,會是一個大問題?有人會說殺人的念頭沒 有問題,殺人才有問題;但耶穌說,甚至對弟兄動怒懷恨都不應該(馬太福音第五章22 – 23節),動淫念都有問題(馬太福音第五章28節)。由此可見,如果一種行為有問題,那導致有關行為的念頭,一樣有問題,如果某一種行為有問題,該行為成 形前的「種子」,一樣需要被批判。如果同性戀行為有問題,卻說同性戀沒有問題,那是不合乎理性,也不合乎耶穌教訓的原則。

但是如果為了堅持耶穌的原則與理性,而強說無論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都有問題,那是一樣不可理喻的。同性戀不是「事件」,而是生命,同性戀就像便利店一樣, 一天廿四小時,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打烊。如果同性戀有問題,等於說千千萬萬同性戀者的存在是錯誤,無論是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從來沒有選擇自己性取向的自 由,我們憑什麼要別人為一個不是我們意志選擇的存在與結果,負上道德責任?這合理嗎?

【同性戀與異性戀的誘惑】

        有人說每個人的生命都有軟弱之處,同性戀就是諸般軟弱之一。我們可以靠神勝過試探與誘惑,就如異性戀結婚後,有時會想與伴侶以外的人戀愛,那是一種軟弱,如不克制,就會發生婚外情。

把同性愛慕與異性戀者婚後受試探誘惑相提並論,是類比錯誤。異性戀者婚後受誘惑,不是每時每刻的,或不是關係整個生命,他只是有時受到誘惑;但同性戀的生命就是愛慕同性,整個生命就「是」同性戀,根本與外在的誘惑無關,怎麼可能與異性戀一時軟弱相提並論?

如果同性戀是生命的一種軟弱,這軟弱也太厲害了,我們根本無力對抗。這軟弱無關行為,不是做不做的問題,「做」的問題可以克制,可以強己所難不去做,但同 性戀是我們的生命,除非消滅這個生命,否則整個存在就是軟弱,唯有死亡才可能克制軟弱。難怪在美國社會,青少年同性戀自殺率居青少年自殺原因之冠。當社會 教導同性戀是錯誤,無疑等於完全否定生命,生不如死;如果同性戀是試探,惟有死亡才可能逃避這種試探。

我是同性戀者,有人以為我不配事奉神,不能受按牧。我清楚知道自己蒙召全時間事奉,但只因為我愛同性,就從此被否決事奉神的機會,公平嗎?有沒有人的生命是一種咒詛?

 【同性戀與單身】

        我聽過許多基督徒說同性戀者應該選擇過單身生活,就如保羅一樣,他們更舉哥林多前書第七章8節佐證。先不論同性戀不是做與不做的問題,就單身而言,這種教 導也極不合理。第一,我們憑什麼要求別人單身,認為別人應該單身,不單身就不應該?連保羅都沒有如此教導,只不過說如果能像他就好,根本沒有命令別人像他 一樣單身。第二,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全章都是針對異性戀的,異性戀者怎麼自己不選擇單身,卻以此教導同性戀者都應該單身

許多反對同性戀的人談及同性戀,或看見「同性戀」三個字,就只見「性」,不見「戀」。想起同性戀,其實只是聯想起性交,難怪許多人把同性戀簡化為肛交或口 交,可是同性戀不只有性活動,更是一種戀情,在感情、知性、靈性、肉體上相互愛慕與滿足,是一種愛。這種成年人之間的愛,是你情我願的,沒有傷害任何人, 只是豐富彼此的人生,造就雙方的生命。這種愛,何錯之有?我們憑什麼說,有一種人(至少佔全球總人口約百分之三至五)一生不配有愛,永遠不能享受愛與被愛的幸福?這樣的言論合情合理嗎?反對同性戀的人不只反對我們與某某人相愛,不只反 對我們的愛戀物件,而且完全否定我們去愛與被愛的能力與需要;不只要限制或規範我們的愛欲物件,而是希冀徹底毀滅我們的愛欲!生命沒有了愛,除了尚有天空 中不變的星星月亮太陽,還剩下什麼?

異性戀霸權會說:「你們可以將愛昇華啊!可以有愛無性。」這種論調的問題,第一,既然反對同性戀,有愛無性還是戀;第二,他們憑什麼要求別人把愛情昇華為有愛無性?但他們自己的愛情卻可以不必昇華,這是什麼標準?

【社會集體自殺?】
     根據《基督日報》的報導,華人知名佈道家唐崇榮牧師在二OO年六月廿四日香港的一場婚姻講座中談及對同性戀的看法,指同性戀的社會是集體自殺的社會。這根本就是危言聳聽,歐洲不少國家早就合法化同性婚姻,這些社會人口忽然減少嗎?或這些社會都已消失了嗎?集體自殺之說,到底從何說起?
     社會有些人是同性戀者,但大多數還是異性戀者,怎麼會因為政府承認同性婚姻,結果人人變成同性戀者?這根本與事實不符,只是論者自以為是的虛妄想像。這社會有人結婚,有人單身,是不是如果我們接受單身的人,就等於人人會變單身,而人類從此走向滅亡?
     反同性戀的人由始至終,根本沒有能力論述同性戀到底錯在那裡,他們只能說神反對同性戀,就有如過去教會引經據典指神設立奴隸制度,聖經肯定奴隸制度,因此廢除有關制度就等於否定神的主權與聖經。這種言論現在已經証實是錯誤
的,遺憾的是教會恐怕還未從中汲取教訓,依然有樣學樣,只會說這是神的旨意,以為如此就可以合 理化一切錯誤。
     唐牧師還說教會必須堅持反同性戀,不要怕宣講真理,他還說:「立志要敬虔度日的,一定會遭受逼迫」,「要持守聖經真理一定不容易過日子,但基督徒不應因此妥協而承認同性婚姻或以為同性戀沒有問題。」這話實在是顛倒是非,現在到底是誰在逼迫誰?同性戀在很多社會被毆打甚至被殺害,人權被否定,被大眾歧視,但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如何因為反同性戀而被逼迫?反同性戀的基督徒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會如加拿大等,生命受威脅嗎?還是因為同性戀結婚而弄至家破人士亡?異性戀者的婚姻搞不好,自己不檢討,反去怪罪同性戀,這是甚麼道理?別人是男是女,影響你的幸福嗎?別人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傷害你的利益嗎?為甚麼我們不能尊重有人是男有人是女,有人是異性戀有人是同性戀,但大家都是平等?強調性別平等,呼籲社會尊重女性,會使人人變女人嗎?強調性取向平等,尊重同性戀者的人權,又怎麼會使 人人變同性戀?如果你是異性戀者,問問自己,你會因為看見兩個男人相愛或兩個女人擁抱,就會對同性也有「性」趣嗎?


華人教會與異性戀霸權

        今日許多華人社會避忌「同性戀」這三個字,甚至同性戀者之間也只不過問「你是不是?」或「他是不是?」至於是不是什麼,卻說不出口,但心照不宣。「是不 是」的問題顯示的是同性戀的身分而非行為,有關行為的問題是「做不做」,而非「是不是」。由此可見,同性戀無關做不做,而是「是不是」。

這種對同性戀的認知,使不少華人教會不得不把「同性戀」與「同性戀行為」分開來談。過去傳統宗教,特別是基督教會,傾向宣傳同性戀罪該萬死,但現代人已認 識同性戀是不由自主的身分,對同性愛慕根本不由意志所控制,故此把不可能控制的身分歸咎於當事人,是說不過去的,因此近來產生「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性 行為罪惡」的思想。

但華人教會這種思想,若細思深究,仍然難以成立。為什麼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行為是罪惡?如果同性戀的愛慕沒有錯,為何表達愛慕之情可能錯誤?如果同性 戀行為錯誤,為什麼這種行為的原始衝動與根源不是罪惡?有沒有人會說殺人的念頭是對,但其行為錯誤?殺人的行為始於念頭,或是二者無罪或是二者都錯,不可 能後者錯,但前者沒有問題。我們不應偷竊,也不應有偷竊的念頭,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但反同性戀的保守宗教人士的難處,在於認同同志對同性的戀慕有如異性戀者對異性的愛慕,是自自然然的,不由自主的,所以接受道理上不能強迫他人為自己不可 能控制的事負道德責任,但由於宗教偏見與性別主義,惟有硬將二者分家,發展出這種「同性戀沒有錯,但同性戀性行為罪惡」的謬論。

保守與宗教極端人士經由異性戀霸權展開對同性戀的攻擊,其實不外反映出權力生產知識。同性戀對社會到底可能產生什麼具體禍害,反同性戀者始終說不出具體道 理或舉出具體明證,只是訴諸聖經,喋喋不休地反對。說到底,這不過是一種對權力的戀棧。他們最大的興趣是站在自我中心的立場統治與操縱他人,以展現自己的 權力;藉欺壓以證明自己高人一等,以邪惡對他人命名,以證明自己正確。把自己的愛欲當作審判眾生的絕對標準,再以聖經合理化霸權。一旦霸權等於神旨,對許 多華人信徒而言,霸權就不算霸權了。這其實反映一種非常糟糕的神學,即「屈枉」神可以為所欲為,任何惡事,只要由神來作,就會變成好事。這也是為什麼許多 華人教會領袖以為,只要訴諸聖經反對同性戀,就不用訴諸理性和常識講道理。

        當異性戀者以自我為中心,將其愛戀視為人類愛戀的唯一與絕對標準,異性戀將不由自主地演化為企圖主導人類情感與愛欲取向的霸權。異性戀霸權不等於說異性戀 者是霸權,它不是指個別異性戀者對同性戀的觀點,而是集體意識,具有價值判斷、倫理分界、性愛區別及二元化表述立場的功能。對篤信異性戀霸權者而言,異性 戀就是唯一絕對的標準,定正邪對錯的理論框架,不斷生產對異己的知識,製造了以「同性戀」為物件的論述與知識,反覆創造偏見,合理化對同性戀的打壓。

異性戀霸權為展現統治權力,必然以種種方法否定、壓制、囚禁,甚至污蔑異性戀以外的愛戀。若要促成歧視,不能不首先建構偏見,如此方能「合理化」歧視,使 歧視不以歧視的面目出現,反而是堂而皇之的「糾誤」。異性戀霸權往往以人多勢眾之優勢,主導對同性戀的談論與敘述,建構偏見,促成歧視。

異性戀霸權把同性戀看作與自己對立的觀念與存在,甚至是人格與經驗,藉此建立自己的道德合理性;換言之,以醜化別人來美化自己,以否定別人來肯定自己,以 妖魔化別人來奠定自己作為道德統治者的地位。他們為了鞏固自己作為社會道德唯一發言人的統治地位,把同性戀建構為相異的「惡者」,再以啟蒙者與拯救者的姿 態,統治社會思想,建構一套醜化、妖魔化同性戀的複雜交錯的觀念,例如同性戀色情、墮落、破壞道德、威脅社會安全、危害兒童身心發展等言論;王永信牧師對 同性戀那無的放矢、含血噴人的攻擊,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一個尋求開始的結論

    OO六年七月,我在馬來西亞出版我的出櫃自傳《現在是以後了嗎?》,公開自己的性取向,講述走過的心路歷程。馬來西亞華人教會的普遍反應是不斷宣傳教會 反同性戀的立場,不斷抨擊我。這一切是預料中事,這些咒駡與反對我的人,有許多根本連看都不看我的書,卻爭先恐後要批評我。最叫我遺憾與痛心的是,我教會 的傳道人甚至還要我托前妻把書送給他,才只不過「隨便看看」(這可是他自己說的),卻來說愛我。他們說愛我,但恨惡我的行為,就如神愛罪人,但恨罪,他們 說還是把我當弟兄。我卻想問:這是什麼愛?這是什麼弟兄?有人不斷罵你,但對你曾經走過的路與辛酸,完全沒有興趣瞭解,這是什麼弟兄?他們說反對同性戀, 我還不是那麼痛心;對於他們對同性戀的無知,思考方法的貧瘠,我也可以同情諒解;但他們不斷說愛,卻無心瞭解我的生命,才是叫我真正難過、令我氣忿的虛 偽。如果我真心剖白的心路歷程也不想瞭解,請不要再說愛我,也不要繼續欺騙自己,說我是你的弟兄。在我們的社會,同性戀需要多大勇氣,才可能走出來,才可 能公開自己的故事?!但我走出來後,這些說愛我的人卻連瞭解我的興趣也沒有,甚至連書都送上門了,他還毫不羞愧地告訴別人,他不過「隨便看看,隨便翻 翻」;請問,這是什麼心態?不要告訴我這是愛。

今天有許多華人教會的領袖與信徒,只是把同性戀視為一個課題,而不是有生命的人,更別提把我們看作弟兄姐妹。當許多人把我們當課題來反對,而不是真實的生命來對待與瞭解,說這是愛,其實是侮辱了愛!

我不是說大家必須認同我們,支援我們,或與我們的立場一致,才是愛我們。我要批評的是一種虛偽的愛,不把別人當作真實生命,無心聆聽,拒絕瞭解,只是一味的反對,這不是愛,不是我們應該對待弟兄姐妹的態度,這只是不入流的政客嘴臉 ──為反對而反對, 純粹的利害關係,沒有真實感情。

黑人自覺運動領袖與後殖民理論家法農曾經說過,在許多白人眼中,所有黑人只是一個黑人。換言之,在白人居高臨下的俯視中,黑人不存在個人差異與性格;在種 族主義的國度裡,黑人只是一個總稱,一堆「他者」。當人失去了人的獨立性,只會是一個非人化的物性存在,對許多白人種族主義者而言,黑人根本不算人。有多 少華人教會的領袖與信徒,不也是如此下意識地物化同性戀者,視他們為一堆「他者」?否則,他們怎麼可能談論同性戀像談論一個課題,完全沒有興趣聆聽同性戀 者怎麼說自己的生命?

當同性戀者終於有勇氣站出來,告訴教會與社會我們的故事,告訴大家我們的性取向不是選擇的結果,但有多少教會的弟兄姐妹卻依然堅持同性戀是我們選擇的結 果,是我們故意去「做」同性戀?然後一提同性戀,就馬上聯想起肛交,把所有同性戀者,不論男女,都化約為肛門與陽具。但更無理的是,他們其實也不是真心反 對肛交,如果他們實在反對肛交,理應反對異性戀者的肛交行為,但當許多國家將異性戀者的肛交行為非刑事化時,他們沒有站出來反對。如果他們實在反對肛交, 為何不見他們說支持沒有肛交的同性戀者?這些領袖與信徒,根本連反對肛交也不是。一些教會所謂的「不反對同性戀,但反對同性戀性行為」,根本就是謊言,說 穿了,他們其實是反對一種生命,一種同性愛性取向的生命。對於他們而言,這種生命就是非法與錯誤的存在,不論同性戀者做了什麼,或什麼也沒做,同性戀就是 原罪,同性戀者不能享受親密的愛與被愛的生命,不能事奉,也不配蒙召。

這其實是一種非常原始、粗糙與簡單的霸權,與性別主義無異,又與種族主義雷同。前者針對性別,後者針對膚色與種族,異性戀霸權則針對性取向。然後這些人野 心勃勃,要以聖經合理化這種歧視,以為單憑一句「因為聖經如此說」,歧視就不再是歧視;以為邪惡的事只要由神來做,只要有耶穌和保羅的認同,一切都變得合 理。當年教會豈不是以這種論調支持奴隸制度,以為解放奴隸者是可咒詛的?

如果你不想聆聽我的心聲,不要說愛我;如果你不想瞭解我的生命,不要說我是你的弟兄。

創世記第四章記述一個故事,是人類歷史首宗謀殺案:該隱殺害自己的兄弟亞伯。神後來問該隱「你的弟兄在哪裡?」該隱回答「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 嗎?」這宗悲劇,最令人心寒齒冷的,恐怕還不只是殺害另一生命,不只是純粹因嫉妒或貪婪而害人,而是不把弟兄當弟兄,在完全不懂對待弟兄之道之餘,還堂而 皇之表現這種無知,厚顏無恥欺騙神說不知道亞伯在哪裡之後,反而質問神,「我豈是看守我弟兄的嗎?」

今天,有多少基督徒不是同樣如此殺害教會內同性戀弟兄姐妹的生命嗎?殺害不一定是身體暴力,也可以是心靈的折磨與摧殘,令人生不如死。多少同性戀弟兄姐妹不堪這種傷害而離開教會,那些不願離開的,則戴著面具做人,不敢向弟兄姐妹坦白,被迫遮掩真我,生命存在,卻形同虛無。

親愛的弟兄姐妹,請問你教會的同性戀弟兄姐妹在哪裡?

你會否像該隱一樣回答神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弟兄姐妹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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