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二)


:  歐陽文風牧師  (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創世記第十九章

    創世記第十九章有關神毀滅所多瑪與蛾摩拉雙城的故事,是傳統教會最常提及用以支持神厭惡同性戀的論據。反同性戀的教會領袖不厭其煩地強調神毀滅所多瑪與蛾 摩拉,正是因為其中居民的同性戀生活方式,說明同性戀罪大惡極,基督徒應該反對到底。反同性戀的教會如今一提及所多瑪或蛾摩拉就聯想及同性戀,似乎同性戀 正是該城被毀的唯一原因。但事實上,同性戀是神毀滅所多瑪與蛾摩拉的唯一原因,或只是其中一個原因呢?

曾經有基督徒對我說,聖經是明顯反對同性戀的,因為sodomy (指雞姦、肛交,並泛指同性戀行為)的典故,就是取自舊約聖經所多瑪城 (Sodom) 被神毀滅的故事,該城的人犯的就是同性戀罪,所以被神毀滅。他說得言之鑿鑿,以為sodomy這詞語有典故來歷,就可證明聖經反對同性戀,而教會也當視同 性戀為罪惡。這種過分簡化的推理是很可笑的,例如nymphomaniac(指女子淫狂者或花癡)也是有典故的,其字根nymph是指希臘女神;另一個例 narcissism (自我迷戀),Narcissus就是希臘神話中自我迷戀以致溺死後變為文仙的美少年,難道因為這些詞語都有典故,所以歷史上便真的有這些希臘神仙?這位元 弟兄忽視了文字是社會建構與創造的結果。

本節要處理的問題是,到底神是否因雙城居民的同性戀文化而毀滅他們?我要論證的是,把所多瑪與蛾摩拉的被毀與同性戀混為一談,正是一般信徒與教會對雙城故 事的誤讀,以為可據此歷史故事作為反對同性戀的基礎。我要指出,這是錯誤理解聖經歷史故事,是嚴重缺乏根據的反同性戀的理由;至於sodomy這詞語,則 是根據有關誤讀而創造出來的價值觀。

【所多瑪的故事】 

      有關所多瑪與蛾摩拉被毀的故事,創世記第十九章如此記載:

    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下拜,說:「我主啊,請你們到僕人家裡洗洗腳,住一夜,清早起來再走。」他們說:「不,我們要在街上過夜。」羅得切切地請他們,他們這才進去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筵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
    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捨下,不要向他們作什麼。」
    眾人說:「退去吧!」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做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
只是那二人伸出手來,將羅得拉進屋去,把門關上,並且使門外的人,無論老少,眼都昏迷;他們摸來摸去,總尋不著房門。二人對羅得說:「你這裡還有什麼人嗎?無論是女婿、是兒女、和這城中一切屬你的人,你都要將他們從這地方帶出去。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耶和華差我們來,要毀滅這地方。」
    羅得就出去,告訴娶了他女兒的女婿們,說:「你們要起來離開這地方,因為耶和華要毀滅這城。」他女婿們卻以為他說的是戲言。
    天明了,天使催逼羅得說:「起來!帶著你的妻子,和你在這裡的兩個女兒出去,免得你因這城裡的罪惡,同被剿滅。」但羅得遲延不走,二人因為耶和華憐恤羅得,就拉著他的手,和他妻子的手,並他兩個女兒的手,把他們領出來,安置在城外。領他們出來以後,就說:「逃命吧!不可回頭看,也不可在平原站住,要往山上逃跑,免得你被剿滅。」
    羅得對他們說:「我主啊,不要如此!你僕人已經在你眼前蒙恩,你又向我顯出莫大的慈愛,救我的性命,我不能逃到山上去,恐怕這災禍臨到我,我便死了。看哪!這座城又小又近,容易逃到,這不是一個小的麼?求你容我逃到那裡,我的性命就得存活。」
    天使對他說:「這事我也應允你,我不傾覆你所說的這城。你要速速地逃到那城,因為你還沒有到那裡我不能作什麼。」因此那城名叫瑣珥。羅得到了瑣珥,日頭已經出來了。當時耶和華將硫磺與火,從天上耶和華那裡,降與所多瑪和蛾摩拉,把那些城、和全平原,並城裡所有的居民,連地上生長的,都毀滅了。羅得的妻子在後邊回頭一看,就變成了一根鹽柱。
    亞伯拉罕清早起來,到了他從前站在耶和華面前的地方,向所多瑪和蛾摩拉、與平原的全地觀看,不料,那地方煙氣上騰,如同燒窰一般。當神毀滅平原諸城的時候,他紀念亞伯拉罕,正在傾覆羅得所住之城的時候,就打發羅得從傾覆之中出來。

【毀城是同性戀闖的禍?】 

          綜觀上文,隻字未提神毀滅雙城是因為居民是同性戀,更離譜的誤解是,我們一般以為那些圍在羅得門外的都是男同性戀者。但創世記第十九章4節卻明明記載, 「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這裡帶出三個疑問,第一,全城的人都是同性戀?都對異性沒有興趣,這可能嗎?同性戀什麼時候不但成為 社會的大多數,而且在社會中所有人都是同性戀者?第二,原文說得更清楚,城裡所有的人連老帶少都來了,原文中的「人」,anashim am 都是中性詞,意味不只是男的,是男女都有;換句話說,這些人如果都要與羅得的客人發生性關係,怎麼能簡化地稱為「同性戀」?應該也稱「異性戀」啊!第三, 這些人如果都是男人(事實不是,但姑且同意),都要和羅得的客人發生強迫性性關係,充其量是一種性強暴行為,但同性性強暴是不能與同性戀等同的,就如我們 不能把異性的性強暴行為等同異性戀一樣。我們能把譴責異性的性強暴行為擴張為反對異性戀嗎?任何尚存一絲理性的人都知道二者迥然不同,不能化約等同。按這 邏輯,我們怎麼可以因譴責同性的性強暴行為,而否定同性戀情,以為二者如一?

在創世記第十九章8節,羅得對眾人說:「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捨下,不要向他們做什麼。」這裡帶 出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如果城裡的人都是同性戀(其實是不可能的。城裡的女人如果也是同性戀,怎麼可能對羅得的男客人也有興趣?但姑且認定全城只有男人, 而且都是男同性戀),羅得怎麼可能愚蠢得如此離譜,要把女兒交出去,希望改變那些人的性取向?如果有人破門而入,要強姦我們家裡的女性,有沒有人會愚蠢得 向強暴者說:「不要動我家裡的女人,我把男人交給你們去強姦吧」?!

再說,羅得並沒有說「不要對這兩個人做什麼,因為他們是男人」,或「不要對他們做什麼,因為和男人發生性關係是罪惡的」。他阻止他們的理由是「他們到我舍 下」,是他的客人。言下之意,城中的人不應這麼做,因為這二人是客人,該城的人違反了待客之道。他們的錯誤在於不但沒有尊重客人,而且想藉向客人施暴,羞 辱他們。城裡的人完全明白羅得的意思,所以惱羞成怒,譏諷羅得只不過是來寄居的,竟然想做官,即扮演審判官來教訓他們。

按照當時的社會文化,接待客人、尊重客人是非常重要的,而羞辱人的「最佳」手段就是施暴。假如兩方發生戰爭,勝者一方多會向戰俘施以肛交,不是因為打仗的 人都是同性戀或好肛交,而是向對方展示優勢、羞辱對方的方法。蓋在父權社會,被插入者等於女性,把男人當女人來插入,等於將對方「去勢」。這樣看來,所多 瑪人欲強暴羅得的客人,十居其九是為羞辱來者,展示優勢;而尚有的可能性,若確實是想享受強暴男人的快感,也不過是一種強暴同性的惡行,其罪惡與強暴異性 一樣,但不能因為反對強暴的性行為,繼而反對同性戀或異性戀。

這樣看來,除了一部分人無知,一些基督徒對同志存有惡意偏見而執迷不悟,目前已經有愈來愈多聖經學者強調所多瑪被毀的故事不能詮釋為神對同性戀的懲罰。 若從經文脈絡與神學的視角來思考故事的教訓,是與愛心或善待旅客 (hospitality) 的問題有關。另一點對詮釋經文極重要的提示,但卻常被忽略的是:創世記第十九章的所多瑪的故事,與士師記第十九章基比亞城的故事原來相似得驚人,都是談到 城裡的人要侵犯外來的客人,情節與對白幾乎一樣,可是似乎從未有人將士師記第十九章詮釋為神對同性戀的懲罰。箇中原因相信是士師記說的是城裡的人執意要侵 犯男客人時,主人家為保護客人,建議把自己還是處女的女兒,與客人的妾交給城裡的人,讓他們隨心所欲,結果是客人的妾 ——— 一個女性被輪姦至死。而所 多瑪的故事雖然有同樣的情節,但不同的是,天使在所多瑪故事中出面干預,讓那些人進不了屋,不必犧牲女性以保護客人的安全。因此,城裡的人在那一刻所要犯 的罪,與其說是同性性行為,不如說是異性性行為,正如基比亞城的人輪姦女性一樣。但為何異性戀沒有因此成為罪名,反而同性戀被全面反對,而且更離譜的是, 還以此為反對的「典故」與基礎,最後更演變成將所多瑪城的名字造成一個新字,sodomy,意思是雞姦、肛交,於是所多瑪城便永遠與同性戀、罪惡掛鉤。然 而任何頭腦清醒的人都會告訴你,不能把異性強姦或輪姦,視為異性戀,批評前者等於批判後者,因此,論及同性強暴性行為時,請同樣保持清醒。

佐敦 (Mark D. Jordan) 指出,十一世紀以前,sodomy這詞語並未出現,這明顯是中世紀神學的傑作,以合理化基督教會反對同性戀的神學立場,這點稍後再討論。

在瞭解所多瑪被毀到底是基於什麼罪行的問題上,我們不能不參考聖經其他書卷的作者到底是如何詮釋有關故事,以及從語源學與語意學角度來檢視sodomy 應用與意義演變。我必須再三申明,本節並非論述同性戀行為到底是否為聖經或基督教所反對,只是陳述傳統教會用以譴責同性戀的sodomy這詞語及其故事, 是中古神學創造出來,以合理化反同性戀的立場,而非如許多傳統教會與信徒所相信的,是基於聖經的「事實」而發展出反同性戀立場。

【舊約聖經作者論所多瑪】
        首先,讓我們先看看其他聖經作者如以賽亞、耶利米、以西結等怎麼說。
以賽亞書第一章10節、15節至17節記載:
耶路撒冷啊!你們的領袖和人民跟當年所多瑪、蛾摩拉的首領和人民一樣。你們要聽上主對你們說的話,要留心神給你們的教訓。……你們舉手禱告,我不聽;不管 你們有多少禱告,我都不聽;因為你們的雙手沾滿了血漬。你們要把自己洗乾淨,不要讓我再看見你們犯罪,要立刻停止一切罪行!你們要學習公道,伸張正義,幫 助受壓迫的,保障孤兒,為寡婦辯護。(參考《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本節下同)

以賽亞書第三章89節記載:
不錯,耶路撒冷要垮了!猶大要崩潰了!他們所說的話,所做的事沒有一樣不違背上主;他們公然侮辱神。從他們臉上的表情可以看出他們的壞念頭。他們跟所多瑪人一樣,公然犯罪。他們要遭殃了,他們將自食其果。

耶利米書第二十三章14節記載:
我看見耶路撒冷先知們更可惡:他們姦淫,撒謊,慫恿人做壞事;因此沒有人棄邪歸正。在我眼中他們都跟所多瑪人一樣邪惡,跟蛾摩拉人一樣腐敗。

以西結書第十六章4850節記載:
─—— 至高的上主指著我永恆的生命發誓:你的妹妹所多瑪和她周圍的村鎮沒有犯過你和你周圍的村鎮所犯的罪惡。她跟她的女兒吃得飽,過著安逸的日子,就驕傲起來,不照顧那些困苦貧窮的人。她們驕傲,做了我所恨惡的事,所以我消滅了她們。這是你所知道的。

明顯的,這三位舊約聖經作者提及所多瑪時,並未明示或暗示這城被毀,是因為城裡的人的同性戀行為;更引人深思的是,當點名批評所多瑪的罪惡時,以西結所列 舉此城被懲罰的罪名,是不講公義、沒有愛心,這正是時下許多教會貪生怕死的劣根性,對社會種種不公不義之事噤若寒蟬的懦弱作風。但曾幾何時,今日許多教會 談及所多瑪時,竟然不知自省,反而以此創造譴責同性戀者的「典故」,可悲乎?

【新約聖經作者論所多瑪
       馬太福音第十章11節至15節與路加福音第十章812節均提及所多瑪,內容大致相同,記載耶穌對門徒的話。馬太如此記述:

     你們到一個市鎮或鄉村時,先打聽那裡有誰願意接待你們,就住在他家裡,直到你們離開那地方。你們進了一家,就說:『願你們平安。』如果這家的 人歡迎你們,你們為他們求的平安就會臨到這家。如果他們不歡迎你們,就收回你們的祝福。那不歡迎你們、不聽你們話的家或城,你們就離開那裡,把腳上的塵土 跺掉。我實在告訴你們,在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遭受的懲罰比那地方所受的要輕呢!(參考《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本節下同)

明顯的,馬太不但沒有提及所多瑪的罪名,反而還說不接待不歡迎門徒的地方,要承受比所多瑪更重的刑罰。這裡並未提及同性戀行為是所多瑪滅亡的原因,但曾幾何時,基督教會卻視同性戀如奇恥大辱,美國有些教會還在教堂外架起牌子,寫明「不歡迎同性戀者」。

不過,新約聖經的猶大書倒有一處論及所多瑪,而且還提及其罪惡與性有關,彼得後書第二章14節也有類似經文。不過,仍不足以說明此城被毀是因為同性戀行為。猶大書第7節如此記載:

       還有住在所多瑪、蛾摩拉,和附近城市的人民,像那些天使一樣,他們行為淫亂,放縱反自然的性欲,因此受那永不熄滅之火的懲罰。這事可作為人人的鑑戒。

 如要詮釋這段經文,有兩點必須注意。第一,希臘原文apelthousai   opiso sarkos eteras 在聖經和合本譯為「逆性的情欲」,在筆者所使用的現代中文譯本修訂本譯為「放縱反自然的性欲」,其實都不是精確的翻譯;原文的意思是「追求另一種肉體」。

有趣的是,為何「追求另一種肉體」等於同性戀行為?同性戀行為應是追求「同一種肉體」才對啊!如果不這樣解釋,這句話的意思就成了一個大問題。但是許多人由於已對同性戀存有偏見,認為它違反自然,所以就把這種成見讀進聖經,而不再思索到底這段經文是否真的指同性戀。

第二,若要瞭解這段經文意思,必須先讀《摩西升天記》與《以諾書》,因為猶大書作者引用了這兩卷書的文字。但由於這兩卷書並非聖經正典,結果許多人都不曾 聽聞,更不要說閱讀研究。若對此二書有所研究,就不難發現這段經文所指與同性戀無關。不過,縱使不懂以上二書,若仔細閱讀猶大書第7節,還是可以明白,把 這「逆性的情欲」或「追求另一種肉體」簡化為同性戀是大有問題的。因為這段經文明明說這些城的人,像「那些天使一樣」,即行為淫亂,追求另一種肉體。像那 些天使一樣?什麼天使?難道有些天使是同性戀的嗎?

如果再看彼得後書第二章48節,就會發現該書作者把所多瑪、蛾摩拉與挪亞時代的罪惡平行敘述,而創世記第六章記載挪亞時代神以洪水滅絕世人時,提及神的 兒子為美色所誘,挑人的女子為妻,與人結合。若再把這理解放在《以諾書》中閱讀,其意思就非常明顯了。原來追求另一種肉體,是指追求與人不同的肉體,而所 多瑪人欲向羅得的客人施暴,兩名客人是天使,是另一種肉體!猶大書9節明顯不是在譴責同性戀。

由此可見,把猶大書第7節視為支持所多瑪城是毀於同性戀行為,進而企圖自圓其說,以為它可以成為sodomy的歷史典故,是站不住腳的。

Sodomy 由達米安 (Peter Damian) 所創】
        Sodomy之所以具有雞姦或肛交的意思,並泛指同性戀行為,是十一世紀以後的事。所多瑪的故事被有系統與帶著成見誤讀,以致最後狹隘地以為所多瑪人(sodomites) 的罪惡就是同性戀,結果sodomy成為肛交雞姦之意,不外是社會價值觀與語言的互動結果,是一種語言意義的編制 (regimentation) 和擴大 (extension),反映社會價值觀與文字如何被嚴格控制。文字不只是溝通媒介,還是一種有效的社會控制工具,為掌權者服務。

因此,語言不只可以被語言學家描述為溝通系統,也是溝通和互動的發展與演變結果,我們更不應忽視其設計性質 (design properties),切莫天真地以為它「本來」就是這樣。

達米安是中世紀神學家,十一世紀中期寫了一本小書《蛾摩拉之書》致當時的教皇李奧九世,籲請他對付同性戀行為。他發明了sodomy,提及所多瑪城被毀的 故事,並強調城裡的人的同性戀行為就是被毀的原因,然後巧妙地稱同性間換取性快感的行為是一種所多瑪罪惡 (sodomitic vice,或sodomitic manner),最後索性稱為sodomy。結果,sodomy這詞語被廣泛使用,並正式定義為雞姦或肛交,或泛指同性戀行為。達米安當時沒有使用 homosexual ,因為那是十九世紀才創造的。把所多瑪罪惡簡化為肛交或同性戀,是嚴重地誤讀聖經,更何況把肛交化約為同性戀,更是嚴重的錯誤。如果只是譴責肛交,那麼聖 經則不反對女同性戀了。異性戀中也有肛交行為,而且也不是所有男同性戀者都涉及肛交。這樣看來,教會中的「衛道者」是否準備接受不喜肛交的同性戀者?
在這一節,我展示聖經中的歷史故事如何被有意識地誤讀:權力與知識互動,經由語言為工具,進行編制與擴大,製造出一種「人工」的價值觀,後世以為源自聖 經,神聖不可侵犯與挑戰,不假思索地接受為「真理」。sodomy反映的是一種權力的策略和效果,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紀,掌權的主流創造了sodomy 這個利用聖經知識反對同性戀的詞彙,藉著語言符號或形式體系,模塑武斷和約定俗成的價值觀。

來到這裡,我還沒有因此下結論同性戀應為基督教精神所支持,這非本節要旨。我在這裡只是展示西方文化與傳統教會在反同性戀的基礎上所存在的荒謬,並藉此揭發權力的政治策略。我要間接傳達的是,藉著宗譜學 (genealogy) 的研究方法,我們會發現許多價值觀不是永恆不變的真理,包括指同性戀為罪惡,而是主流策略性的創造物。

Sodomy不只是一個詞彙,更是由偏見所創造的反同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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