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六)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提摩太前書第一章910

    在上一節,我分析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10節,指出保羅在經文中使用malakoiarsenokoitai,但語義曖昧不清,如果指向同性戀,或以此 攻擊同志,是過於草率與充滿偏見的結論。這一節,我將分析傳統教會用以論證同性戀為罪惡的另一段經文,即提摩太前書第一章910節: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 (arsenokoitai)、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                                   

    We also know that law is made not for the righteous but for lawbreakers and rebels, the ungodly and sinful, the unholy and irreligious; for those who kill their fathers or  mothers, for murderers, for adulterers and perverts (arsenokoitai) , for slave traders and liars and  perjurers --- and for whatever else is contrary to the sound doctrine...... 

                                                                                                         《英文新國際譯本 (NIV)

    This means understanding that the law is laid down not for the innocent but for the lawless and disobedient, for the godless and sinful, for the unholy and profane, for those
who kill their fathers or mothers, for murderers, fornicators, sodomites (arsenokoitai), slave traders, liars, perjurers ,and whatever else is contrary to the sound teaching...…

                                                                                                          新標準修訂譯本》(NRSV)

經文中括弧內的原文,arsenokoitai,保羅在林前第六章9節已經用過,整本聖經也只有這兩處使用這個詞語。有關詞義分析,我在上一章文已談過, 不再贅述。縱使我們不懂希臘文,但從英文譯本,也會發現有許多不同意思,不是如中文所譯「親男色」那麼簡單,更不能化約為同性戀

比如英文新國際譯本的pervert譯作性變態,但性變態中也有異性戀者,不只同性戀者。如果性變態中有異性戀者,而我們不會將性變態等於異性戀,那怎麼可以把這段經文的性變態與同性戀掛上等號嗎?

而新標準修訂譯本將之譯為sodomites,意思卻是肛交。同樣,熱衷於肛交的不只同性戀者,異性戀者中也大有人在,何況不少同性戀者,尤其是女同性戀,多不進行肛交。把sodomites等同於同性戀,不只錯誤,更反映對同性戀的無知。

1966年出版的《耶路撒冷聖經》(The Jerusalem Bible)譯得稍長一點:與男童或男子進行不道德行為 (those who are immoral with boys or with men),這翻譯是有意思的,它的重點可以不是「與男童或男子」,而是「不道德」(immoral)。不少聖經作者如葛斯 (Robert E. Goss)、漢諾 (Tom Horner)、斯科格斯等指出,那不是指成人之間兩情相悅的同性關係,而是指異教廟裡事奉異教神明的男廟妓。

這種翻譯與理解不是沒有根據的,眾所周知,語言用法是由歷史和文化所決定的,因此聖經解釋需要歷史和文化視域。因為時間距離和語言差別,過去文本的意義對 現代人可以是非常陌生的。若要有更貼近古人的意思,不能不參照與他們最接近的人如何理解他們的論述。因此,對我們來說,古教父對保羅書信的理解是極具參考 價值的,他們至少提供一些有用的線索。

教父們包括亞諾比烏 (Arnobius)、特土良(Tertullian)、拉坦休 (Lactantius) 與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等,談論這經文時,不約而同譯之為masculorun concubitores,即男廟妓;至於耶柔米 (Jerome),則理解為男妓。這些教父對同志均無好感,但如果連他們都沒有因此而使用這經文來攻擊同志,至少說明經文譴責同性戀的可能性委實太低,因為反對同性戀的人不太可能放過任何機會來證明同性戀是罪惡或錯誤。

另外兩位早期教會的文人亞歷山太的革利免 (Clement of Alexandria) 和屈梭多模 (John Chrysostom) 在談論同性性行為時,不曾使用arsenokoitai ,也不曾以這段經文作為抨擊同性戀的聖經根據,說明他們也不認為保羅使用這詞時是針對同性戀。

保羅時代與之前種種論及同性性行為的文獻中,也不曾出現過這個詞語。如果保羅是針對一般同性性行為,為什麼不使用許多人都在使用的詞,而「自創」一個令後人難以理解和翻譯的arsenokoitai

不過,在保羅之後的六世紀,學者發現arsenokoitai 一共在希臘文獻中出現過七十三次,但沒有一次明確指向同性戀。相反,我們可以輕易在文獻中發現,它的意思是指進行經濟剝削的性行為,是權力欺壓的同性性行為;換句話說,是屬於性奴或褻玩男童的行為,雖然屬於同性性行為,但與同性戀完全不同。

觀察保羅如何放置arsenokoitai,有助我們瞭解保羅對這個詞的理解。在哥林多前書第六章,保羅在malakoi與偷竊的之間穿插這詞;在提摩太 前書第一章,保羅則在行淫的和搶人口之間提及。換句話說,放置的都屬同一性質,即經濟性侵犯的行為,所以如果將其理解為男性奴或男妓,就合理多了。

第二世紀基督教文獻中,安提阿的提阿非羅 (Theophilus of Antioch) 在其著作《致安圖尼加斯書》(To Autolychus) 中提供了一份罪惡名單,arsenokoitai也出現在賣淫、敲詐、偷竊等罪行之內,與性和經濟侵犯有關的罪惡同列,這與保羅的用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如果我們將arsenokoitai 譯為同性戀,從行文看來就顯得非常突兀,除非我們能證明同性戀是具有經濟侵犯形式的行為。

明顯的,我們發現從教父開始至今天,我們對保羅所用的arsenokoitai的翻譯與理解,可謂離原文意思愈來愈遠,最後有關之權威乾脆認為只有一個斬 釘截鐵的意思,即同性戀,接著傳統教會就以此為反對同性戀的聖經證據。從這種先定論、先定罪,後找經文將之誤解然後支持的作風,可見許多人對同性戀的偏見 有多深。

如果我們把保羅的arsenokoitai 放在他所列舉的罪惡的名單中一起檢視,必能輕易發現那些罪惡都有一共同特徵,都是侵犯與傷害他人的行為:殺人、行淫、搶人口、起假誓等,arsenokoitai就顯得不可能是指同性戀,真心相愛的兩名同性戀者,怎麼可能是侵犯傷害他人的行為?

小結

    許多教會領袖斬釘截鐵對信徒與社會宣告:「聖經絕對反對同性戀」,或「聖經毫無疑問是反對同性戀的」,不過當我們研究教會所引用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時,不難發現這種所謂「毫無疑問」的絕對命題,其實充滿疑問。

平心而論,由於詮釋與翻譯因素,同性戀的是非對錯問題極具爭論性。單從聖經而言,實在很難達至同性戀絕對錯誤或肯定有錯的結論。反對同性戀的教會領袖提出 反對的詮釋,支持同性戀的也提出對傳統詮釋的置疑,並提出對有關經文的詮釋。一般信徒在兩種詮釋對話中,不少以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種困惑其實不 難想像,也值得同情。(不過在許多華人社會,雙方理性對話與辯論的機會近乎零,更多的情況是由於反對者是主流,操縱資源,不斷發動教會機器重複宣傳「立 場」,平等對話的機會少之又少,一般平信徒根本沒有機會在教會內聽見另一方的聲音)。

哪一套詮釋比較正確或合理,我認為不應只局限於對經文的詮釋,否則大家只是在各自的系統裡表述。換言之,我們除了探究經文外,也當借取其他途徑與方法,以辨識哪種詮釋比較可取合理,或至少發現哪種方法比較無理或不可取,這將是我在下一章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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