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五)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10

除了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新約聖經第二處被引用指同性戀為罪惡的經文,就是哥林多前書第六章910節: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 (malakoi)、親男色的 (arsenokoitai)、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Do you know that the wicked will not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Do not deceived: Neither the sexually immoral nor idolaters nor adulterers nor male prostitutes nor homosexual offenders nor thieves nor the greedy nor drunkards nor slanderers nor swindlers will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新國際譯本》(NIV) 


聖經和合本將希臘文malakoi譯為「作孌童的」,arsenokoitai譯為「親男色的」,新國際譯本把前者譯為男妓,後者譯為同性戀。可是 1952年出版的英文《修訂標準譯本》 (RSV) 索性譯為同性戀。不過1977年出版的RSV擴充版卻把它們譯為「性變態者 (sexual perverts)1989年出版的《新標準修訂譯本》 (NRSV) 才分開來譯,前者譯為男妓,後者譯為「肛交者」。天主教的《新美國標準聖經》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ASB) arsenokoitai譯為「有同性性行為的同性戀者」(practicing homosexuals),這種譯法明顯是要迎合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即有同性戀傾向是沒有罪的,有同性性行為才是罪惡。綜觀種種譯文,我們不難發現 各種不同的翻譯簡直就是把已認定的教義翻譯入聖經,可是轉過身來卻聲稱聖經「支持」其教義,宣傳有關教義是有聖經基礎與根據的。二十世紀以 前,malakoi一般都被譯為「手淫者」,這再一次說明,二十世紀以後社會不再視手淫為罪惡,於是把malakoi改譯為二十世紀文化中視為罪惡的性 事。從這一連串不同的譯文,再次說明什麼?

任何誠實追求真理的人,至少都會承認兩個事實。第一,無論是malakoiarsenokoitai都充滿歧義,不能十分肯定保羅使用這兩個詞語時,到 底是何所指。第二,翻譯是詮釋,如果有人宣稱其信仰有聖經根據,便必須檢視到底是信仰來自聖經,還是其對聖經的理解來自先入為主、與聖經無關的信仰。雖然 這兩個詞語充滿歧義,而且現代人不能十分肯定其原意 ,但我們還是可以嘗試推測,並推敲哪一個推測比較合理。

根據聖經和合本,「作孌童的」原文是malakoi,「親男色的」原文則是 arsenokoitai。他們分別指同性戀嗎?這是本節要探討的問題。傳統教會許多人以為保羅譴責malakos arsenokoitês這兩種行為(此為單數,malakoi arsenokoitai 是複數),就是指同性戀是罪惡。但與許多希臘文學者一樣,博斯威爾指出,這是誤譯與誤解。
malakos一般指「細軟」的意思,保羅同時代的作者,用來指「娘娘腔的異性戀男人」、「油頭粉面」,甚至是「貪戀女色」。初期教父使用這詞語時,也有譯為「自慰」的。博斯威爾在其著作《基督教、社會包容與同性戀》(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中對此有非常詳細的考查。一些歷史文獻使用這字詞指「縱欲的男性廟妓」,聖經學者馬丁 (Dale Martin) 在著作《哥林多的身體》(The Corinthian Body) 中考察其字義時,形容這是指愛裝扮以吸引女性的縱欲男人;這與同性戀壓根兒沒有關連。

我們必須明白同性戀的英文寫法 homosexual 是十九世紀才出現的,之前的社會雖然有同性性行為存在,但對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卻沒有這種概念。若把「細軟」或娘娘腔與同性戀掛鉤,也是一種偏見,因 為同性戀與娘娘腔沒有必然關係。許多男同性戀者一點都不女性化,女性化或陰柔的男人也並非全是同性戀,把女性化與男同性戀掛鉤,是對同性戀最典型的無知表 現,以及刻板化 (stereotype) 了同性戀者的形象。

新國際譯本將malakoi譯為male prostitutes(男妓),《修訂標準譯本》(RSV) 索性將二詞合一譯為sexual perverts(「性變態者」),語義更曖昧。「變態」與「常態」多是社會建構的定義,如果以「性戀態」來強調這段經文反對同性戀,至多只是說明讀者 「首先」以為同性戀屬於性變態,再以這經文來支持這「首先」已有的觀念,而非「根據」有關經文反對同性戀。至於二十世紀以前的英文譯本,多是把 malakoi譯為陰柔的男性 (effeminate),如1611年的英王欽定本 (King James Version);至於1280年的威克裡夫譯本 (Wycliffe’s Bible) 則指幹「所多瑪那種事」,可是所多瑪人犯的是同性戀罪嗎?這問題在第二章已詳細論述,不贅言了。
從英文的種種翻譯如catamitessodomotiesmale prostitutes,至effeminate sexual pervertshomosexual perverts,我們不難發現眾多翻譯的版本非常不同。明顯的,是譯者先有了「同性戀是罪惡」的觀念,才作詮釋和翻譯。在這情況之下,如果再以這經文反對同性戀,則是一種循環論證。這種論證方法稱為「乞題」,(begging the question),即拿一個已受某種信念影響而翻譯出來的經文,來支持某種信念。

至於arsenokoitês也是充滿歧義的,比malakoi有過之而無不及。arsen指男人,koit指床,koitês指睡覺,但這些詞語組合起 來到底是什麼意思呢?男人arsen是當「主詞」理解,還是「受詞」?是與人睡覺的男人,還是與男人睡覺的男人?前者可以是異性性行為,後者則屬同性性行 為。就如lady killer,是指女性殺手,即殺手為女性,還是專以女性為目標的殺手 (殺手的性別可以是男也可以是女)

不過,美國人使用lady killer時,多指善於調情與討好女性的男人。對於一個詞語的理解,不能只根據字根而推論,就如中文字不能老是「有邊讀邊,無邊讀中間」一樣。不過,縱 使這詞語是指與男人發生性關係的男人,我們可以因此引伸其涵義為同性戀,進而指同性戀是罪惡嗎?妓女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是異性性行為,如果我們抨擊淫業, 指嫖妓不道德,就等於指異性戀是罪惡嗎?

對文字的理解,還必須參照當時社會的一般用法。馬丁(Dale B. Martin) 參閱古代文獻,指出保羅同時代的人使用arsenokoitês去指那些藉性行為來進行剝削的人,是「涉及經濟的罪」。 這詞語在新約只出現兩次,另一次是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10節,這段經文也是傳統教會用來譴責同性戀的,有關提前的經文,將在下一章處理。

聖經學者斯科格斯 (Robin Scroggs) 表示早期的拉比在談論男同性戀時,用mishkav zakur,意指與男人同睡。arsenokoitês可視為希伯來文的直譯,是指主動的意思,而非被動。他進一步表示,當保羅把malakos arsenokoitês共用,前者是柔性的被動,後者為主動,涉及經濟交易或剝削,結果就不是單純的同性戀。malakoi另一個似乎較有意思的翻譯 是「孌童」。喜歡玩弄小男生的男人可以是同性戀,但同性戀不等於男人玩弄小男生,就如強姦女兒的父親是異性戀,但譴責這種亂倫行為不等於譴責異性戀。

更重要的是,希臘文學者告訴我們,一般古希臘人論同性戀行為時,幾乎都沒有使用arsenokoitês。亞裡斯多德用he ton aphrodision tois arresin,西元一世紀猶太作者約瑟夫與斐羅用andres ontes arresin pibainontes,早期基督徒如他提安 (Tatian) paiderastia,猶士丁的《護教論》用kinaidiaenotes arsenon等。

這樣看來,如果我們將保羅用的malakoi arsenokoitai 簡單譯為同性戀,以為他在譴責同性戀,是太草率的結論。任何嚴謹治學的希臘文學者幾乎都會告訴我們,這段經文中兩個關鍵字眼充滿歧義。縱使讀者不懂希臘文,但英譯中的眾多譯本似乎在告訴我們,這兩個詞語不具同一穩定的意思,否則就不會有那麼多意思不同的譯本。

我與不少新約學者例如司各脫(Robin Scroggs) 和克努斯特(Jennifer Knust) 都認為保羅不是泛指同性戀,而是指某種同性行為。我要強調的是,現代學者沒有人能明確告訴我們這兩個詞語到底是什麼意思,只能從各種管道臆測,縱使你不能 接受我對這兩個詞語的解釋 (我也不能絕對證明它們就是我指的意思),但從充滿歧義的翻譯這個公認之事實,我們至少應該明白,以這段經文反對同性戀,並不如普遍所說的是十分清楚明 白,是絕不能妥協的明確「真理」。把這兩個詞語理解為同性戀的意思,其可能性比廟妓、男妓或性奴等意思的可能性更低,更缺乏理據。

由於翻譯的人首先已認為同性戀是錯誤,於是翻譯時把充滿歧義的原文譯為 同性戀 (homosexual),這可是譯者個人的猜測 (譯者的確可以這麼做,可以選擇認為最接近的意思),但是若他反對同性戀在先,我們就不能以此經文作為斬釘截鐵反對同性戀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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