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三)


:  歐陽文風牧師 (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與二十章13

      舊約聖經最明顯譴責同性性行為的,莫過於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與利未記第二十章13節,但是在我們決定利用上述兩段經文反對同性戀時,有兩個問題是必須提 出的:第一,利未記的作者是在什麼文化背景、語境之下譴責同性性行為?我們不能因為保羅在提摩太前書第二章12節明明寫著說「我不許女人講道」,就阻止女 性講道或按立女性為牧師,而不考慮保羅所處的時代背景;同樣,我們也不能因為利未記第十九章19節明明寫著「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就譴 責穿百分之五十尼龍 、百分之五十醋酸纖維布料衣服的人不道德。第二,瞭解了利未記作者是在什麼語境下譴責同性性行為之後,必須再問:利未記作者譴責的那種同性性行為是否等於 同性戀?

解經的第一原則是不能斷章取義,不能在所有情況下把文本所呈現的文字直解直譯,照單全收,否則就會用以弗所書第六章59節,歌羅西書第三章22節至四章 1節,和提摩太前書第六章12節來支持奴隸制度,或反對解放奴隸。馬可福音第十六章17節甚至白紙黑字寫著「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 鬼,說新方言,手能拿蛇,若喝了什麼毒物,也必不受害」等,這「必不受害」講得斬釘截鐵,完全沒有迂迴、沒有例外,但我們是否能因此就相信基督徒「手能拿 蛇,喝毒物」,都絕對安全?

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即使利未記有譴責同性性行為的文字,都不可以不假思索地以此文字指責同性戀為罪惡。

以上二大問題,就是本章要處理的問題。

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二十章13節: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乍看之下,非常明顯,同性性行為是可憎惡之事,而且可憎可惡到一個地步,必須把涉事的雙方都處死!但是利未記所謂「可憎惡的」或「可憎的事」,到底是什麼 意思,是不是指我們如今所理解的道德上錯誤的事?如果我們讀利未記第二十章2526節,我們就不難發現其「可憎的事」與我們以為的道德上的惡,是兩碼子 的事。

利未記第二十章2526節: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別,使你們 作我的民。

由此可見,「可憎惡的事」是指宗教上潔淨的禁忌,並非道德的惡。利未記作者為何講述這些宗教禁忌?在利未記第十八章及二十章,作者三次告知讀者神的意旨,是要阻止以色列人做埃及人與迦南人所做的事。利未記第十八章23節寫著: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利未記第十八章24節說: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未記第二十章23節再強調: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原來神設立的這些條例,是要把以色列人分別為聖,使他們與萬民有別(利未記第二十章26節)。

        如果我們明白利未記第二十章23節所提的「他們的風俗」,即埃及人與迦南人當時的文化與宗教習俗,就更能明白這些宗教條例如「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 地」,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利未記第十九章19節),原來與道德無特別關係,但具有宗教上的特殊意義。

聖經歷史學者告訴我們,迦南人在利未記寫作時代的宗教生活具有許多與性活動有關的宗教儀式。這個農耕社會的宗教看重農作物與家畜的生長,相信他們的神明會 賜福於土地、農作物與家畜。在祈求神明賜福的宗教儀式中,全家大小,包括父母子女、表兄妹、姨舅姑嫂等,都互相發生性關係,也包括與廟妓發生性關係。簡言 之,各種各類的性活動都在宗教祈福儀式中發生,當然也包括同性性關係。

許多迦南人與埃及人所敬拜的所謂「愛之神」與「肥沃之神」,名叫亞斯塔 (Astarte) 或依施塔 (Ishtar),在這位女神的廟中有特別的祭司叫亞斯魯 (Assinu),信眾相信他們擁有特別的神力。如果與亞斯魯發生性關係,就可以除掉惡運黴氣,帶來好運。男信眾如果與這些男祭司發生性關係,等於把他們的生命之源,即精子,獻給這位女神;因此,同性性行為在異教廟宇內極為普遍常見。

利未記作者是要阻止以色列人學效這種異教風俗文化行為,他所針對的是異教廟宇內所進行的性活動,這在第二十章2節特別明顯,提及異教之神「摩洛」。異教廟 宇內的同性性活動與同性愛侶的性關係,是截然不同的事,豈能混為一談?就如我們反對嫖妓賣淫,抨擊尋花問柳的男人,雖然都是異性性關係,但抨擊這種異性性 活動,就等於否定異性戀嗎?

有些學者則指出利未記未必是針對異教的宗教儀式,只是針對異教徒的文化,而這一點又與以色列人的聖俗觀或「潔淨與污穢」的宗教認知有關,這些認知是屬於宗教認知,而非道德價值判斷。

如果我們基於上述前提作思考,利未記的作者主要是在談論宗教潔淨條例與禁忌,那麼利未記的許多條例就不會顯得莫名其妙,我們就能理解為何利未記第十五章 19節說行經的女人「必污穢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如果利未記是專論道德的惡與污穢,指來經的女人不道德,豈非莫名其妙?至於夢遺的人也不潔 淨(利未記第十五章16節),但也與性道德無關。以色列人的潔淨條例中也包括「摸了人死屍的,就必七天不潔淨」(民數記第十九章11節),同樣也不是道德 問題。利未記第十二章25節說就是生孩子都不潔淨,但我們會有人認為生產的婦人不潔淨,等於說這些產婦都不道德嗎?由此可見,宗教禁忌與道德價值判斷不 是等值的,不能自由對調,否則笑話百出。

以色列人的聖俗或潔淨的觀念,有一些特點是我們必須掌握的。一旦掌握了這些觀念,或產生這種觀念的世界觀,就能理解為何利未記的作者認為男與男發生性關係是可憎惡之事。

在以色列人的世界觀中,神的創造中有一定的秩序,這種秩序是不容混淆的。而這些秩序也有一定的特徵,也是不容混亂的,一旦有混亂的情況,就必影響事物難以 分類,有違秩序,因為秩序是以分類而建立。在這種認知之下,魚應該是有鰭有鱗的,這是魚類的特徵,那些在水裡卻無鰭無鱗的海鮮類,對以色列人來說就是可憎 之物 (利未記第十一章912節)。同樣,走獸一般都是分蹄成兩瓣,而且倒嚼,都是潔淨的,但豬、駱駝與兔子違反這種普遍分類,結果就成了不潔淨之物(利未記 第十一章37節)。至於鳥類,一般都是吃水果或穀類,因此那些食肉的鳥便成了可憎之物 (利未記第十一章1419節)。

按這種世界觀的內在邏輯,我們就能理解為何男與男發生性關係,而且特別強調「好像與女人」一樣,是一件可憎之事。在上述世界觀中,大多數才是正常的、潔淨 的,少數或例外的便是可憎的;而男女性行為之別在於男插入,女被插入,如上所述,這是一種秩序與分類的特徵,因此,男與男發生性關係,而且好像與女的那種 關係,即插入,則破壞混亂了分類特徵,因此成為可憎之事。

這樣,我們也可以明白為何利未記只論及男與男的性關係,完全不提女與女的性關係。有人可能會說,當時是性別歧視的社會,談論問題時雖然以男性為物件,其實 是泛指全人類,不必特別談論女性。這種見解有其道理,但在利未記的條例中,以此為論據來解釋作者不提女性的同性性關係,則有欠說服力。利未記在很多種性活 動上,提了男的又提女的,男女都不放過,例如利未記第十八章23節提及獸交,特別申明男的不可,女的也不可;申命記第二十二章5節提及男的不可穿女的衣 服,女的也不可穿戴男性所穿戴的。明顯的,論及潔淨條例時,而且是與性有關的條例時,男女都會提及,所以,為何在論及同性性行為時,只提男,不提女?

如果我們再次引用上述世界觀去理解,問題就迎刃而解。在事物分類與強調特徵的觀點之下,性活動就等於插入,男男的性活動之所以可憎,因為陽具插入在分類觀 中的不該插入之物,模糊了事物的界線與分別。但女性之間根本沒有插入與被插入的問題,因此女女之間的性活動,就不被視為可憎的事。明顯的,利未記視男性之 間在性活動時,根本不是在談同性戀,否則怎麼如此強烈譴責男性之間的性活動,認為罪該萬死,但對女同性戀卻網開一面,不單不必處死,也連提及都免掉?由此 可見,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與第二十章13節皆與同性戀無關。

對於古以色列世界觀,歷史文獻記載不多,但從這種潔淨與可憎的分類中可見一斑。為什麼他們有這種世界觀呢?是首先有了這種世界觀,才有這種動物間可憎與潔 淨之分類,還是首先認定某一動物為不潔,才找來一套世界觀以合理化「可憎的物」是可憎的?比如說,豬在當時是巴比倫人用來拜祭塔木神 (Tammuz) 用的,是否因為如此,利未人將之列為不潔,後來才找理由解釋,如利未記第十一章37節所闡述的?我們實在難以查究其先後次序。不過無論如何,我們可以發 現這些條例都屬於宗教禁忌,與道德無關,至少和現代人所理解的道德行為無關。

另外,如果我們瞭解利未記作者譴責同性性行為時所用的希伯來詞彙,也可發現這條例與宗教禁忌有關。原文中「可憎惡的」是toevah,可譯為不潔淨、不純 淨、污穢、禁忌,即屬於文化或儀式上禁忌的事。在希伯來文,如果作者要指某行為是錯誤與罪惡的,但並非一種宗教或文化禁忌,大可使用zimah

同樣,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也將toevah譯為bdelygma,在希臘文中指宗教儀式的禁忌。如果七十士譯本的作者將toevah理解為道德上的罪, 就如現代人所以為的,就會將之譯為anomia,即錯誤與罪惡,或poneria,即邪惡的行為,或asebia,是不敬虔、邪惡的意思。由此再次明顯可 見,將有關條例理解為宗教禁忌,是絕對可以成立的。

不過,如果有人堅持利未記上述兩大經文不是宗教禁忌而是道德教訓,或不只是宗教禁忌,也是道德教訓,那麼按這種邏輯與理解,這些人也必須同意吃某種海鮮的 人為不道德,應譴責穿混合兩種布料以上的衣服的人為不道德,那些用兩種不同種子種一塊土地的人也是不道德。如果抱持這種看法的人真能如斯立場一致,那麼若 要堅持指同性戀為不道德 (只限男同性戀,因為利未記沒有提女同志),「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雖然指責穿混合兩種以上布料的人為不道德是荒謬可笑的,是任何頭腦清醒的人所不可能 接受的結論。如果他做不到這一點,頭腦還沒混亂到會認為穿混合兩種布料衣服的人不道德,那顯明他還是有一點理智,但可惜採取雙重標準來解讀聖經。這充其量 反映他只有興趣找藉口支持自己對同志的偏見與仇視,與追求真理或維護真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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