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轉載] 為何基督徒不應反同性戀 (四)


:  歐陽文風牧師(神學博士, 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羅馬書第一章2627

     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是傳統教會最常引用反對同性戀的新約聖經經文,甚至有人還用此經文論證愛滋病就是天譴,是神對同性戀者的懲罰。不過 以此證明愛滋病為天譴的是美國最頑固的基督教原教旨主義,或稱基要派,一般福音派教會雖以此證明聖經反對同性戀,但多不會以為愛滋病就是天譴,或一廂情願 地認為愛滋病就是這段經文所指的報應,並藉此合理化其反對同性戀的立場。那些認為同性戀是罪惡的傳統教會以為,如果說現代基督徒不必持守舊約的律法,可以 忽略舊約同性性行為的經文,但如果新約都反對同性性行為,就可以十分肯定同性戀是罪惡。他們認為在新約反對同性戀的經文中,沒有比保羅在羅馬書說得更清楚 明白了,而且保羅不只針對男同性戀,也針對女同性戀,指同性性行為是違反自然的行為。

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 (psysiken) 的用處變為逆性的 (para physin) 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也參照《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

       因為這樣,神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欲;不但女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男人也放棄跟女人自然的性關係,彼此欲火中燒,男人跟男人做可恥的事,結果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上述互相參照的經文所呈現的反同性戀的言論,基本上出現好幾個問題。第一,這段經文在和合本的說法是「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而現代中文譯本則譯 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這兩者到底是在指女同性戀嗎?第二,保羅所指的自然與反自然,與我們現代的「自然觀」具同一內涵意義嗎?第三, 保羅指男與男行可羞恥的事,如果的確是指同性性行為,可以與同性戀等同嗎?是不是所有同性性行為都是同性戀?是不是所有異性性行為都等於異性戀,以致只要 抨擊某一種異性性行為,如父親強姦女兒,就等於抨擊異性戀,即父親強姦女兒是一種錯誤與罪惡的異性性行為,就可結論說異性戀是罪惡?

這都是本章要處理的問題。

如果我們要明白保羅試圖在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所傳達的資訊,就不能只單獨思考這兩節經文,必須先弄清楚保羅到底在羅馬書,至少是羅馬書第一章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如此解經方不至斷章取義。

我們必須先從羅馬書第一章18節至32節讀起: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  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  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與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欲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的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狠,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保羅在這段經文及接下來的論述,其主旨不在教導倫理,而是向猶太人講授神的愛、世人的墮落,進而強調所有人都需要神的愛與救贖,包括猶 太人在內。保羅在當時猶太基督徒教會中是極富爭議的人物,用現代的話語來說,在猶太基督徒中,他是所謂的「自由派」,強調憑信稱義,而非守律法稱義,主張 非猶太基督徒不必守猶太律法。

保羅在羅馬書是要向猶太人陳述他的神學思想,強調人人犯罪,人人需要耶穌。為了先取得猶太人信任,他不開門見山批評猶太人,而是非常有技巧地先批評外邦 人;先肯定猶太人的律法,說一些猶太人都能認同的話,接著才一步一步推進,批評猶太人自以為義,最後結論說不論什麼人,外邦人也好,猶太人也好,都犯了 罪,虧欠了神的榮耀;可是不論什麼人,只要心裡相信、口裡也承認基督的福音,就必得救。這就是羅馬書的主旨。

明乎此,我們就瞭解保羅談及上述同性性行為時,不是在談基督教倫理,而是把它視為外邦人敬拜偶像的結果。從第一章21節開始,我們很清楚看見保羅在批評拜 偶像的異教徒,而同性性行為是外拜人敬拜偶像的結果。保羅在這裡所談的,不是現代人所稱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而是充滿肉體欲念的性交關係,是常見於當時外邦 人異教廟宇中的廟妓之間的同性行為。

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嘗試將保羅的思路與論點進行分段式的邏輯推進,就能更清楚明白他所指的「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與「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等,是一種不認識神的「結果」:

  A.  雖然知道神,但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 21節)
  B.  不榮耀神,而且還去拜偶像,以自然界的受造物當神來敬拜,以
     偶像取代神(23節)
  C.  不敬奉神,反去敬奉受造之物(25節)
  D.  神因為這樣,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2627節) 
  E.  結果他們的生命裝滿了各種不義(2931節)

明顯的,這一切罪惡的核心是故意不敬拜神,因此,保羅在第一章2627節所談論的性行為,可能是指今日的兩情相悅、長相廝守的同性戀嗎?今天在教會有不 少同性戀者,難道這些人都故意不認識神,拒絕敬拜神?可知有多少同志基督徒敬虔愛主,但由於教會的偏見和不認同,才不敢公開表白同志身分?他們以為聖經反 對同性戀,想方設法改變自己性取向,甚至與異性結婚,但自己比誰都明白,情欲的物件始終是同性,異性戀只是偽裝,卻從來沒有真正改變性取向。這些同志怎麼 可能是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所指,那種故意不認識神而去拜偶像的非信徒?

若我們把這段經文放在保羅當時的社會背景解讀,其意義就昭然若揭了。當時異教神廟內的廟妓常與信徒從事性交的宗教儀式,異教徒在廟內濫交,有性無愛,放縱 肉體情欲,故意不認識神,把受造之物當偶像敬拜,以偶像取代對真神的事奉。保羅所指的正是這樣一群拜偶像的異教徒,以及他們濫交的宗教文化行為,他們當中 有人也與廟妓從事同性性行為,這一些人與今日所談的同性戀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不過,有人可能故意漠視歷史,不願把這段經文放在當時異教文化背景裡解讀,堅持「我不管是否兩情相悅,有愛情與否,保羅指的就是同性性交!他不是明明說這是不自然的性關係嗎?」

這就涉及「自然」與「反自然」之爭。值得一提的是,和合本中所指的逆性 (para physin) 與順性 (physiken) ,雖然也可譯為反自然與自然,但這不是我們現代人所理解的自然與反自然。現代人提及自然,想到的是指自然界與自然法則,或本來應有的狀況,保羅的自然觀不 是這樣的,可從他在其他經文如何使用「自然」而瞭解。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14節說:「你們的本性 (physis) 不也指示你們,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麼?但女人有長頭髮,乃是她的榮耀……」,這裡保羅用了與「自然」同一隻字來指本性,明顯的,這裡說的自然, 不是自然現象而是社會風俗,畢竟今天仍會有人認為男人絕對不應留長髮,女人則不應短髮,以為這是自然界法則,是不應挑戰與改變的,否則就是罪惡與不道德。 如果我們以此斷定同性戀反自然,是罪惡,就必須根據有關「自然」的定義,推論女性短髮也是罪惡,否則解經就不一致了。

保羅把當時的風俗視為自然,只說明這是保羅身處的時代猶太人文化對同性性活動的理解,並非來自神的啟示要反對同性戀,就有如保羅反對女人講道,命令女人閉嘴,必須放在當時社會與猶太人文化的背景來解讀。

耶魯大學的歷史學教授博斯威爾 (John Boswell) 對經文的解釋是,保羅批評的根本不是同性戀者,而是異性戀者的同性行為。他的理由是,縱觀上下文,保羅強調外邦異教徒明明瞭解誰是真神,卻偏偏不信,寧願敬拜偶像;也明明知道自己的本性是什麼,可是為了縱欲,竟違反本性與同性性交。

博斯威爾的理由有二。首先,如果真要談本性以及心理自然的問題,與同性相愛、性交,對同性戀者是最自然的。除了雙性戀者外,要求同性戀者愛上異性,與他們性交,就有如要求異性戀者與同性相愛,並與同性性交一樣,是不可思議的。

其次,這種解讀,最符合保羅的修辭邏輯。上文說明外邦異教徒不是無知,而是故意不信,轉拜偶像;下文則說明他們不是同性戀,而是故意選擇與同性性交來縱 欲,二者都是故意違反明明可信與可做的事,而非出於無知或沒有選擇。對同志來說,身為同性戀者不是選擇,如果真有選擇,有誰會主動選擇被社會大眾鄙視的身分?如果真有選擇,許多同志何必恐懼站出來宣稱自己是同志?

我對博斯威爾提出的第一個理由有所保留,我不反對他指同性戀最自然的情感是傾向於同性,但我認為保羅在此所說的自然,不是針對個人,而是當時猶太人社會的自然觀。

保羅所指的違反自然 (para physin),是當時社會上違反常規或風俗的事,而不是現代人所以為的所謂「自然法則」。學者彭朗克 (Pim Pronk) 在其著作《反自然?》(Against Nature? ) 與衛格拉 (John J. Winkler) 在《情欲的壓制:古希臘人類學中的性與性別》(The Constraints of Desire: The Anthropology of Sex and Gender in Ancient Greece) ,對para physin 的使用與當時社會的自然觀,有非常詳盡的考證、闡釋與論述。在當時的社會,洗熱水澡、太陽下山後舉行盛宴、做愛時男人扮演被動的性愛角色 (縱使是異性戀者),均屬「違反自然」,但我們應明白這種自然觀與道德無關,不是道德價值判斷。

保羅論及「違反自然」,肯定不會以為這等於不道德,否則不會在同一卷書信,即羅馬書第十一章24節指,神也在做「違反自然」的事。違反自然與不道德根本不 可能是同義詞,保羅可能形容神的作為不道德嗎?在羅馬書第十一章24節,保羅就是使用這「反自然」的字眼,以形容神把野橄欖樹的枝子從天生 (自然)的野橄欖樹砍下,然後「違反自然」地接在好橄欖樹上。這是神的作為,神在「違反自然」,難道我們執意相信神在做不道德的事?
由此可見,這段經文的「自然觀」與道德無關,其實不是如字面所呈現的,不是反對同性戀的。

不過,如果保羅的自然觀與道德價值判斷無關,「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不是指現代人所理解的同性戀,但畢竟還是在評論兩個男人的性交活動,如果這與道德無關,保羅何必批評這是「可羞恥的事」?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不過,罪惡的事就等於可羞恥的事嗎?二者可以自由對調嗎?若要回答這問題,必須瞭解保羅所指的「可羞恥」(aschemosyne) 是什麼意思。七十士譯本的出埃及記第二十章26節, aschemosyne翻譯作「下體」:「你上我的壇,不可用台堦,免得露出你的下體 (aschemosyne) 來。」在利未記中也多次使用,如利未記第十八章7節:「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 (aschemosyne),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aschemosyne)。」在這些經文中,露下體可能被視為罪惡,但下體(aschemosyne) 卻不是罪惡。以西結書第十六章7節把以色列喻為少女,耶和華說:「我使你生長好像田間所長的,你就漸漸長大,以至極其俊美,兩乳成形,頭髮長成,你卻仍然 赤身露體 (gymne kai aschemonousa)。」這裡也沒有暗示為罪惡。在啟示錄第十六章15節,同樣使用aschemosyne,同樣並非指罪惡:「看哪,我來像賊一 樣。那儆醒、看守衣服,免得赤身而行,叫人見他羞恥的,有福了。」由此再可見,aschemosyne並非罪惡,是被人看見aschemosyne才是罪 惡。在這種語境中,我們可以下結論說,外邦人異教廟宇內男與男的性交活動之所以羞恥,是因為他們公開性交,而非性交活動本身。

保羅在這段經文不是譴責同性戀,而是異教廟宇內男性之間的,以及與異教崇拜有關的性活動,而且僅限男性而已。文中所指「他們的女人把順性 (自然) 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也很可能不是指女性之間的性活動,這點可從第一章2627節,保羅的修辭推論出來。

保羅說「他們的女人」,那些女人很可能是異性戀者,是屬於某些人所有的,在異性戀關係中,女人被視為屬於男人的財產,這是當時最普遍的兩性觀念。不過,保 羅接下來說「男人也是如此」,「如此」是何所指?很多人先認定保羅所說的女人是女同志,所以就草率地下結論,說「如此」就是指同性的性愛活動。其實,這不 應是唯一的解讀。這「如此」一樣可以指那種「反自然」的性活動,而在當時社會,女性之間的性交是無以名狀的,是不會被認為是「性交」的,因為性交的定義局 限於「插入」,所以自然與不自然,無從談起。在當時社會文化而言,男女間肛交、口交這等「不事生產」的性愛活動屬「反自然」,女性在性交活動中扮演主動角 色,也算是「反自然」。保羅在這段經文針對這種非自然的異性性活動,多於指向女同性戀者,這點也可從保羅的對比男女性活動的修辭可見一斑。保羅指女性時稱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 (自然)的用處變為逆性 (反自然)的用處」,指男性時卻說他們「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特別強調男人與女人之間「順性」(自然)的用處。

由此可見,保羅批評身為異性戀的女性性活動,多於抨擊女性同性性活動。然而,縱使保羅是抨擊女性之間的性活動,這段經文也頂多只是在談論外邦人敬拜偶像的、罪惡的宗教文化,而非指同性戀是罪惡,且還是罪該萬死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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