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 星期二

從聖經和神學的觀點看教會的同志關懷工作 ● 之一

鄭仰恩
台灣神學院教會歷史學教授
2012/9/4 台中中會性別公義部講座



◎ 內容大綱:
 1. 1968年的《人類生命》通諭
 2. 1960年代的改革宗「多元」聖經觀點
 3. 當代「敘事倫理」觀點的興起
 4. 解放神學/婦女神學的「冒險倫理」



[前言] 個人的神學之旅和觀察:


1988年到1994年間,我到美國普林斯頓神學院攻讀哲學博士(Ph.D.)學位,主修基督教歷史和教理史。這是一趟既豐富又充滿驚喜的學習之旅,也是不斷邁向未知旅程的冒險之旅。受到該院近半百位的教授團以及來訪的普世神學家們多元觀點的挑戰,不只是我的神學視野和觀點不斷擴展、深化,我也深刻體認到上帝透過「他者」(the other)對我的挑戰和啟發。這些「他者」包括婦女神學家、美國黑人、伊斯蘭教徒、拉丁裔移民、非洲人、東正教神父、各國原住民、同志族群等,當然也包括典型的美國洋基佬、歐洲白人後裔,以及亞洲其他國家的學生在內。在與他者對話的過程中,我的傳統神學信念不斷地被顛覆、挑戰,也被重新建構。我發覺,越是從權力結構和社會處境的邊緣(margin)所發出的聲音,越是反映出信仰經過奮鬥、掙扎的軌跡和深刻體驗,既真實又感人。其實,這些處於「邊緣」情境的「他者」大都不斷地在經文、傳統、實況、經驗的交織運作中摔跤、搏鬥,就好像西班牙騎士唐吉軻德(Don Quixote)般地可敬!
這期間,我在普林斯頓神學院也認識了幾位同志基督徒,因而開始對同性戀議題有了進一步的瞭解。1993年,就在我正為撰寫「十六世紀法國改革宗抵抗神學」的博士論文苦苦煎熬時,美國長老教會(PCUSA)爆發了「可否為同志基督徒封牧授職」的激烈討論。該年春天,普林斯頓信仰團體裡的一些教授、牧長、學生簽署了一份名為《普林斯頓宣言》(Princeton Declaration)的文件,反對美國長老教會為具有同志身份和行為的人封牧授職,並宣稱他們對性議題擁有清楚的「聖經確據」。結果,神學院教授團裡的部分老師也隨即共同簽署了一份〈回應文〉,主張他們在聖經裡「卻聽到不同的聲音」。
就這樣,同志議題在普林斯頓校園裡引起熱烈討論,校方也安排不同領域的教授們進行系列專講,更舉辦「同志週」,邀請同志牧師和倡議人士到校演講,並和師生進行座談、對話。當時,我就認識了這整個封牧事件的主角,也就是在紐約州的羅徹斯特(Rochester)牧會的史博兒牧師(Jane Spahr)。她的信仰勇氣讓我深深感動。當年普林斯頓神學院的系列演講也由舊約學教授蕭俊良(Choon-Leong Seow)編輯成書。[1] 從隔年起,神學院每年都會固定舉辦一場「為支持同性戀族群(BGLT)」的聖餐禮拜,邀請不同的學者/牧長講道,並由神學院院長主持聖餐,至今從未間斷。幾年後,史博兒牧師和著名的耶魯大學神學院教授/婦女神學家羅素(Letty Russell)以及我的指導教授道格拉斯(Jane Dempsey Douglass)1999年共同獲得舉足輕重的第十三屆「信仰婦女獎」(“Women of Faith” Award),可謂實至名歸。
讓我再提另一件值得關注的事:1995年,一位過去隱藏自己女同志身份的長老教會牧師瑪莎茱勒拉(Martha Juillerat),在密蘇里州堪薩斯市的牧者聚會中宣布辭去她的牧師身份。在辭職前,她對其他具有同志身份但被拒絕封牧、被迫離開教會,或被迫隱匿性傾向的牧師及神學生提出要求,她希望他們能將自己的牧師長圍巾(stole,即牧者圍在頸子周圍的細長布條)寄給她。最初,她期望或許可以收到一打,沒想到短時間內就收到八十條,於是她將這些領巾掛在她發表告別演說的演講聽裡展示。她回憶道:「當時,每一個人都聲淚俱下,因為很明顯的,我們不僅只是在討論我的事而已,我們所關注的,是數百位被拒絕能夠公開服事自己教會的同工。」瑪莎的收集品不久就變成「長圍巾的賀禮收藏」(Shower of Stoles),總共有來自十三個教派的近八百條長圍巾。她總是在各種不同信仰團體的集會中展示這些長圍巾,並鼓勵人們討論關於同志基督徒被禁止封牧的議題。茱勒拉如此說:「看到這些長圍巾就像看到越戰紀念碑(Vietnam Memorial)或是愛滋紀念被單(the AIDS quilt)一般。它幫助人們將這個議題從腦袋帶向心裡。它讓這個議題變得很真實、很人性化,且就某個程度而言,讓這個議題變得去政治化。」這件事讓美國社會大眾及教會信眾深深體認到,拒絕同志基督徒參與服事是一件多麼嚴重又普遍存在的事實!
關於「同性戀/同志」的關懷工作,我覺得最重要的關鍵問題有兩個:一個是「同性戀可以被改變嗎?」人的性取向真的可以被改變嗎?我們要如何加以認定呢?所謂的「修復治療」(reparative therapy)所帶來的改變真的有成效嗎?試圖改變他們的論述或動機是否會帶來進一步的傷害呢?其次,更具關鍵性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們會想要去改變同性戀者」呢?這就必須回到基督教信仰的觀點來談「同性戀本身倒底是不是罪」的問題了。換句話說,我們到底是把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放在同樣的天平來看「病」與「罪」?還是認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多了一項「同性戀」的「病」與「罪」呢?



[1]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edited by Choon-Leong Seow (Louisvill, Kentuc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