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 星期二

從聖經和神學的觀點看教會的同志關懷工作 ● 之二


鄭仰恩
台灣神學院教會歷史學教授
2012/9/4 台中中會性別公義部講座



◎ 內容大綱:
 1. 1968年的《人類生命》通諭
 2. 1960年代的改革宗「多元」聖經觀點
 3. 當代「敘事倫理」觀點的興起
 4. 解放神學/婦女神學的「冒險倫理」





[] 同性戀可以被改變嗎?不夠專業且不成比例的數據:


自從1973年起,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帶頭,在其第二版的《精神疾診斷及統計手冊》(DSM-II)裡刪除了同性戀診斷的項目,因而將同性戀「去病理化」,這個主流態度至今未變,其他的相關的心理專業協會也跟進。[1] 然而,近二十年來,仍然有許多基督教背景的團體試圖以「修復治療」的方式來改變同性戀的性傾向,並發表研究結果。然而,更具專業性的研究及評估報告顯示,這些作法及其研究不但不夠專業,其結果也顯示所謂的「改變」實在是不成比例。
2009年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指派一個特別小組(Task Force on Appropriate Therapeutic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以系統性的方法研究上述試圖改變性傾向的機構及其研究成果,結果顯示「大多數機構在研究的方法上都不夠專業且充滿瑕疵,事實也證明能夠展現持久改變(enduring change)的案例非常少且不尋常,大多數人仍然顯示受到同性吸引」。它的結論更強調「沒有足夠證據支持這些使用心理學干預方法(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s)改變性傾向的作法是有效的,但它們卻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
諸多不同研究也顯示,不管是出於個人意願、宗教信念,或是對於「恐同症偏見」的擔憂,可以證實的真實改變個案幾乎是零。哥倫比亞大學教授Robert Spitzer訪談了兩百位所謂「改變了的案主」,結果發現他們的性傾向幾乎沒有改變,僅僅是展現「異性戀的功能」(heterosexual functioning)。他的結論是,就算其中有些人經驗到所謂「真正的改變」,他們也是極少數,大概是少於3%

[] 基督教對「同性戀」議題的主要爭議點:


基本上,不同神學立場的基督教會對同性戀議題的態度可以說差距甚大,未有定論。以北美洲為例,在光譜的一邊是已經接納同性戀基督徒的自由派教會,如加拿大聯合教會(United Church of Canada)和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等,另一邊是全然拒絕或是漠視同性戀權益的基要派及保守福音派的教會。夾在中間且經驗到最多爭議的則是美國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 USA)、聯合衛理公會(United Methodist Church)及美國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 USA),她們的教派立場正在經歷轉換的過程。[2] 以下是主要涉及的神學爭議點。

1.      聖經解釋的問題:「聖經觀」的差異當然反映了近代神學發展的不同趨勢。這牽涉到六段具有爭議性的經文,包括創世記19.1-29 (cf.以西結16.49)、利未記18.22; 20.13、羅馬書1.18-32、林前6.9-10、提前1.9-10等。[3] 另外,這還牽涉到「間接關連」的經文(包括「創造秩序」和「婚姻制度」)以及聖經整體觀點等議題。[4] 大致上,基督教團體在聖經解釋上可以區分為「自由派/新正統派/開放福音派」以及「基要派/保守福音派」兩大陣營,前者的基本共識是聖經對此一議題並未提供明確的立場(不能證明為支持或反對),後者則主張聖經明確主張同性戀是一種罪。
2.      教會觀的問題:到底教會的本質是什麼?是顯明上帝的愛、恩典、饒恕與接納?或是拒絕與排斥?現今普世教會的基本態度是:教會應該向所有的人開放 誰有權利拒絕「別人」的參與?[5]
3.      秩序與意識型態的問題:在教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強調「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創造秩序」和主張「在上帝新秩序裡的自由」(freedom in God's order)的兩個神學傳統不斷形成張力甚至衝突,特別是在啟蒙運動之後的現代世界。換句話說,反映普世價值的「社會新秩序」不斷地對教會傳統中的種種意識型態提出挑戰,包括政教關係、階級、種族、性別、性傾向、生態等議題。在基督信仰與普世價值及普世人權議題接軌的前提下,近代倫理議題可以說就是「倫理延伸」(ethical extension)的問題。
4.      「親密關係」的定義問題:面對同性戀議題所引發的挑戰,主流教會紛紛重新反思且定義「人類性關係」(human sexuality)以及「親密關係」(intimacy)的特質,並主張在所有的親密關係上應該強調忠實、專一、誠懇、互相尊重的態度,反對不受約束、濫交、虛偽、輕蔑的親密關係。此外,對同性戀者及異性戀者的倫理要求應該「一視同仁」。[6]




[1]《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台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2004),頁8-13
[2]Homosexuality in the Church: Both Sides of the Debate, edited by Jeffrey S. Siker (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4), pp. 195-208.
[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頁49-55
[4]當我們探討聖經中上帝啟示的真理時,我們發現聖經本身告訴我們:人們也可以從洞察世人的生活來獲得真理,而且人類對這些方面的真理的了解還相當有限。智慧文學告訴我們:聖經本身肯定有些真理不是來自特殊啟示。這告訴我們:人類從生活的本質和經驗所能獲得的知識,有其限制,但也有其可能性;除了所謂的特殊啟示,人類可以從經驗獲得真理。換句話說,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新發現與見解,應該可以成為我們神學反省與再建構的素材。其實這也跟本土神學一再強調的「文化的神學意義」非常類似,這告訴我們:若是我們重視聖經的整體意義,我們就不能忽視科學、理性、經驗的啟示。同樣的,從此一神學了解來談同性戀時,我們若想遵奉聖經,就不能忽視同性戀者的經驗與告白,特別是敬虔、真正委身的基督徒同性戀者的經驗與告白,也必須將當代醫學和其他社會與自然科學的學術成果納入考量並做信仰反省。參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edited by Choon-Leong Seow (Louisvill, Kentucky: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6), pp. 19-25.
[5]Miroslav Volf, Exclusion and Embrace: A Theological Exploration of Identity, Otherness, and Reconciliation (Nashville: Abingdon, 1996).
[6]Presbyterians and Human Sexuality 1991 (Louisvill, KY: The Offic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Presbyterian Church (U.S.A.),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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